广州百货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百货站)和广东省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于某年11月签订了一份经济合同。合
广州百货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百货站)和广东省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于某年11月签订了一份经济合同。合同规定,某年12月由百货站指定仓库,百货公司自提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提货期限内,百货站多次向对方催提货物,但迟迟不见百货公司来仓库提货,而在百货公司延期提货期间,适逢国家调整物价,即将该类商品价格调低25%。因此,百货公司要求按新价格执行,其理由是国家调整物价属于不可抗力,购方不承担该项责任。百货站则认为该合同本该早已执行,在当时并未调整物价,因而不同意按新价格执行。双方协议不成,起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