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01年3月12日销售产品一批,按产品价目表标明的价格计算,金额为220000元;按商业折扣的规定,给予购货方20000元的折扣。假定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给客户价税合计的现金折扣条件为“3/10,2/20, n/40”。如果该企业在3月26日收到该笔款项时,收到的金额为( )元。
A.214000
B.229320
C.234000
D.254000
A.214000
B.229320
C.234000
D.254000
2006年3月18日,浙江省B市C食品经销部(合伙企业)从本市D批发部购入一批标注厂名、厂址分别为内蒙古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市某街道的纯牛奶1000箱(24盒装),在其经营场所以有奖销售的形式对外销售,凡购买纯牛奶1箱的,赠送某某牌奶粉l包。至被工商局查获时,还有纯牛奶300箱未出售,某某牌奶粉300包未送出。上述纯牛奶和奶粉经抽样检验,认定奶粉为不合格产品,纯牛奶为合格产品 并查明,上述纯牛奶系内蒙古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浙江省B市某厂生产,B市某厂不负责对外销售,由内蒙古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自行销售。
某企业2009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 从国外进口一批A类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820000元,已缴纳关税230000元。 (2) 委托某工厂加工B类化妆品,提供原材料价值68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元,该批加工产品已收回(受托方没有B类化妆品同类货物价格)。 (3) 销售本企业生产的C类护肤品,取得销售额580000元(不含增值税)。 (4) “三八”妇女节,向全体女职工发放C类护肤品,计税价格8000元(不含增值税)。 其他相关资料:A类、B类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均为30%,C类护肤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8%。 要求: (1) 计算A类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2) 计算B类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3) 计算C类护肤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4) 计算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2000年1月26日,被告B公司与被告C公司签订“无机软质防火卷帘产品合作协议”,约定C公司将其设计开发的无机软质防火卷帘配套产品委托B公司生产。C公司负责提供技术指导,B公司生产出的产品应达到C公司的技术要求。2001年10月至2002年4月,B公司向深圳鹏基龙电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温县卷闸厂等企业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B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无机布基特级防火卷帘”与原告享有专利权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在技术特征上相比缺少了“连接螺钉和薄钢带”的技术特征(该技术在原告的权利保护范围内)。但是被告的《产品说明书》中的安装效果图及其提交的《特级防火卷帘纵向局部剖面图》显示,其产品须加装连接螺钉和薄钢带配套安装使用。并且,在A公司刊登了律师声明后,B公司仍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告知客户须加装连接螺钉和薄钢带配套使用。
A.2000年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01年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B.2001年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02年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C.2001年年度和2002年年度均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D.2000年年度和2001年年度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1)张亮化工厂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人工资5000元,欠工人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李三10万元。
(2)张亮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6万元。
(3)张亮在某合伙企业中出资6万元,占合伙企业2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张亮家庭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2万元。
问:2001年8月1日,王东以张亮化工厂的名义在浙江的一家化工企业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如何进行清偿?
A.269000
B.259000
C.266000
D.270000
A.60000000
B.61600000
C.58000000
D.56400000
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外购用于生产A型小汽车的钢材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该发票当月已经通过认证。 (2)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当月已将该批建筑材料用于办公楼装饰。 (3)外购用于生产A型小汽车的配件一批,价款已付,从供货方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供货方于3月16日将该批配件发出,但该企业本月未到税务机关认证发票。 (4)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甲汽车销售公司销售A型小汽车一批,已收到全部车价款(含增值税)760.5万元,给购车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车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3月31日购车方尚未将该批车提走。 (5)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甲汽车销售公司销售A型小汽车一批,车价款(不含增值税)为300万元。该企业已将该批汽车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3月31日该企业尚未收到该批车款。 已知:A型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该企业计算的3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760.5÷(1+17%)×17%-(18.7+3.4+51)=37.4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关于3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有哪些不正确之处?
A.810000
B.865000
C.829500
D.8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