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航拍坠毁三公司被判赔3000万
[案情简介]
2002年初,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代春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春兰公司)从欧洲进口了一架EC-135公务直升机,并负责对直升机进行执管。
自2002年5月30日起,春兰公司就对飞机进行了连续投保。前两年,由人保财险独家承保。2004年6月21日,春兰公司第三年投保,此次由三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和太保产险三家保险公司的共保比例份额依次为50%、30%、20%。次日,三家保险公司向春兰公司联合签发了飞机保险单,保险险种涉及飞机机身一切险、法定责任险。其中飞机机身为定值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法定责任险分项投保旅客座位险和地面第三者责任险,旅客责任险按飞机五座旅客座位每名旅客责任限额50万元,地面第三者责任险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2004年9月2日,浙江省宁波电视台因举办“活力宁波”宣传活动,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春兰公司租用直升机进行空中拍摄。2004年9月16日,青岛公司驾驶员夏仁杰、王春驾驶直升机,搭载宁波电视台五名航拍人员执行航拍任务。不幸的是,当天下午3时前后,飞机在宁波失事坠毁,除机尾外机身全部烧毁。机上5名航拍人员3人死亡、2人重伤;机组人员中副驾驶王春死亡,机长夏仁杰重伤。
事故发生当日,春兰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事故情况报告》,要求保险公司启动理赔并预付保险金。可是,让春兰公司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既不作理赔,也不明确表示拒赔。针对保险公司的消极行为,2004年12月24日,春兰公司一纸诉状将三家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三家保险公司共同给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60余万元。
如同有限合伙制一样,信托基金制通常也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受托人(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费用,以此来控制基金的日常开销。所以信托基金也有效地控制了基金的日常开销。 ()
A.老王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抵押、入股等方式处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
B.老王采取转让、转包方式处分经营权的,应当经过村集体同意
C.老王采取转让、转包方式处分经营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D.老王转包、出租等收益,应当与村集体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