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误将甲的房屋登记到乙名下,3月16日甲申请异议登记,3月17日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4月15
A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B甲已经申请办理了异议登记,登记机关为乙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错误的
C丙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丙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取决于甲是否追认
A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B甲已经申请办理了异议登记,登记机关为乙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错误的
C丙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丙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取决于甲是否追认
A.甲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更正登记,然后行使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B. 因登记错误,给甲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乙追偿
D. 甲可以直接根据委托合同起诉要求乙返还房屋
A.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乙追偿
B.甲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更正登记,然后行使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C.甲可以直接根据委托合同起诉要求乙返还房屋
D.因登记错误,给甲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丙系三兄妹。2010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11年1月,甲持房屋广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11年9月,甲将该房卖给丁,丁付给甲房款60万元。丁取得该房屋产权证。2012年3月,乙、丙知道此事后,即向丁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归甲、乙、丙二人共有,甲无权卖出房屋。要求收回房屋。经查,丁并不知道该房为甲、乙、丙二人所有。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我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A.双方协议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B.归甲所有
C.甲、乙平均分配
D.甲拥有房子产权的2/3,乙拥有房子产权的1/3
A.30%
B.40%
C.50%
D.60%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A.因未登记而不成立
B.符合一般质权无需登记的规定,有效成立
C.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无效
D.有效成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 房屋应归乙所有
C. 抵押合同有效
D. 抵押权未成立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