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的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着许多当事人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发生的争议。对于这个问题,出卖人往往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而买受人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领取房屋钥匙,还应同时办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因为这主要涉及出卖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所以买卖双方对此问题非常关注。请根据你所掌握的《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知识。1. 谈一谈对“房屋交付使用”这一问题的认识。
A.包销人应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房屋
B.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应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A.由当事人补充协议
B.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C.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以第一承运人承运地为交付地
D.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当事人不知道标的所在地的,以出卖人合同订立时营业地为交付地
E.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都知道标的所在地的,以标的所在地为交付地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收
B.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给买受人
C.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D.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平均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