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可以请求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得到保护的主体是()。
A.公司
B.其他股东
C.因公司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D.滥用权利的股东
A.公司
B.其他股东
C.因公司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D.滥用权利的股东
A.无限责任
B.有限责任
C.连带责任
D.无限连带责任
A、乙可以要求甲支付报酬
B、乙有义务将电脑归还给甲
C、乙如果不归还电脑,会构成不当得利
D、乙只能请求甲支付其为保护该电脑与人争执被打而支出的费用
A.海事调解
B.海事诉讼之前
C.海事诉讼之中
D.海事仲裁
E.提供海事担保
A.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英国国内法院得到适用
B.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议会立法手续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C.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过英国女王签署以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D.英国的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国际条约
英国A公司于1996年1月10日在我国申请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为00837),并于同年4月30日由我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上海某汽车厂于1996年12月向我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请求。理由是:1990年9月27日英国出版的刊物《汽车先锋》第1166号刊出的5幅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的照片,特别是其中英国某公司的同类产品小汽车外形与A公司外观设计相类似。因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A公司的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属于公知范畴。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请求人的申请后,便于1997年1月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达A公司,要求该公司于3个月内陈述意见。A公司未加理会。同年6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要求双方在3个月内提交答复意见。A公司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做出答复。 问题: (1)上海某汽车厂能否对A公司的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根据案情介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