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丌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1年5月,A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后,乙企业董事发现,甲企业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企业补足差额;如果甲企业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2年3月,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A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A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济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济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适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有限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A、错误
B、正确
A.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B.二审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二审法院没有发回重审
D.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