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是唯一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执行。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
A.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A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
B.乙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代销合同
C.丙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D.丁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A.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A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
B.乙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代销合同
C.丙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D.丁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A、亏损应按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分配承担
B、亏损应由甲、乙、丙平均承担
C、亏损应由甲承担
D、亏损应由乙承担
A.甲被除名后,仍然应当对乙、丙、丁作出除名决议之日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甲被除名后,仍然应当对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甲如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甲被除名后,仍然可以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10万元
A.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B.部分无效,乙、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甲不得成为合伙人
C.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
D.有效,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A.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B.丙应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偿债
C.丙应补足其出资差额,其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偿债
D.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A.错误
B.正确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A.总经理甲超越权限以“三元”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丁订立的价值2000万元的食用油买卖合同
B.总经理甲超越经营范围以“三元”的名义与知情的丁订立的价值2000万元的景泰蓝买卖合同
C.业务经理乙超越权限以“三元”的名义与知情的丁订立的价值2000万元的面粉买卖合同
D.业务副经理丙违反“八项规定”陪同“三元”的客户自驾旅游途中,因丙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丁
A.向甲公司投保9000万元
B. 向甲.乙两公司分别投保9000万元
C. 向丙公司投保9000万元
D. 向甲.乙两公司投保5000万元和4000万元
E. 向甲.乙.丙分别投保9000万元
外国甲公司和境内的乙公司达成并购协议,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并以该房产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企业”)。并购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乙公司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均由乙公司自行承担,与甲公司和丙企业无关。 (2)丙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 (3)甲公司购买乙公司房产的价款为600万美元,分两期支付给乙公司。第一期自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300万美元,第二期自丙企业开业后3个月内支付300万美元。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均由乙公司自行承担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012年1月1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股票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1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1%。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1月1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