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乙厂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是哪一种?
被告乙酒厂生产的产品中,有一类产品:“高原冰啤”。原告甲公司认为被告擅自生产该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原告曾多次发函与被告交涉,向被告提出停止侵权要求,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但未停止使用行为,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全国性的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请回答下列问题: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A.因所用的商标、经营者主体不同,所以不构成侵权
B.甲、乙生产的是同类商品,而且乙的商品外观设计、颜色、字体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为甲产品,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C.甲的商标是合法注册的,乙的商标也是合法注册的,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D.乙的行为只是违反同业竞争道德,但是不违法
A.甲的行为构成对乙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构成对丙运输公司的侵权行为
C.甲的行为构成对乙厂的侵权行为
D.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应受道德谴责
问:海南假期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