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规定了9种污染物在不同取值时间情况下的各级别的浓度限值。其中,总悬浮颗粒物(TSP)的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 )。
A.≤2.5μm
B.≤10μm
C.≤50μm
D.≤100μm
A.≤2.5μm
B.≤10μm
C.≤50μm
D.≤100μm
A.《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B.《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C.《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D.《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A.硫氧化物(SOx)
B.氮氧化物(NOx)
C.碳氧化物(COx)
D.硅氧化物(SiOx)
A.矿物燃烧
B.机动车排放
C.电弧焊接、高压静电、紫外灯等设备的使用
D.其他废物焚烧
A.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功能区
B.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功能区
C.各类焚烧厂允许建设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Ⅰ类功能区
D.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A.0.20mg/m3,0.10mg/m3
B.0.50mg/m3,0.25mg/m3
C.0.30mg/m3,0.15mg/m3
D.0.12mg/m3,0.05mg/m3
A.排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如果控制得当,一类区中也允许建新的排污单位
B.排入GB 3095—1996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C.排入GB 3095—1996中三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
D.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A.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功能区
B.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C.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功能区
D.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A.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
B.本标准的分级分别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C.在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但市政、建筑施工等临时使用的沥青加热炉等除外
D.在一类区内,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污染负荷
A.标准分三级标准,分别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对应
B.原有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C.在一类区不得再新建任何工业炉窑
D.建筑施工临时用的沥青加热炉在一、二、三类区中都可再新建
某地区环境质量标准及实测浓度值如表所示
污染要素 | 污染因子 | 评价标准 | 实测浓度 |
空气 | 二氧化硫 | 0.15mg/m3 | 0.28mg/m3 |
噪声 地面水 | 降 尘 室外环境噪声 酚 | 8.0t/(km2月) 50dB(A) 0.01mg/L | 10.8t/(km2月) 62dB(A) 0.008mg/L |
氰 | 0.10mg/L | 0.017mg/L | |
地下水 | 酚 | 0.002mg/L 0.01mg/L | 0.008mg/L 0.001mg/L |
氰 |
(1)计算单因子指数;
(2)计算各环境要素污染分指数;
(3)计算环境污染综合指数并确定超标情况。
(结果保留四位有效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