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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明示 上海一市民理赔获偿 2008年3月,上海市居民梁某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车向华泰公司投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明示 上海一市民理赔获偿

2008年3月,上海市居民梁某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车向华泰公司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单背面规定了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时隔1个月,梁某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车辆和路面都受到了损坏。当梁某按保险条款向华泰公司提出4.9万余元的索赔要求后,华泰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保监发(××××)51号文曾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而梁某的同事正是这种情况,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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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后杨峰遭遇交通事故,被村民欧大帮驾驶摩托车撞倒致伤。杨峰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共计20104.99元,法院判决欧大帮应该赔偿。

其后,杨峰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拒赔,杨峰父母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被告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本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峰医疗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学生平安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原则”,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案中,原告杨峰与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之间签订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从法理上讲,“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本案中的原告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肇事者欧大帮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即本案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而该《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

本案中保险人提供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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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 ()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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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

A.该合同无效

B.该免责条款无效

C.投保人可免交保险费

D.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无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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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驾驶员撞死父亲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2006年9月,万某购买一辆货车后,花了3090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驾驶员撞死父亲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2006年9月,万某购买一辆货车后,花了3090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以下简称铜梁支公司)购买车辆责任险,保险最高赔付险额为20万元。随后,万某雇请肖某跑运输。2007年4月21日,因汽车发生故障,肖某请其父亲修车。检修时,该车突然失控,把肖某父亲碾压成重伤,后不治身亡。事发后,铜梁支公司在向万某赔付8625元车辆损失险后,拒绝赔付责任险(即肖某父亲的死亡赔偿费),理由是公司与万某签订的车辆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明确规定:“被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其所有或者代管的财产损失都不在赔付之列。”无奈之下,万某将铜梁支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73104元的责任险金额。

据保险公司称,制定该免责条款旨在防止“道德风险”,即驾驶员有可能故意撞伤家属,骗取赔偿金。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的,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非为“霸王格式”条款。为此,保险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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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的款项,未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或包罗万象的术语,那么,其意图就是排除了未列明的项目,尽管未列明的项目与列明的项目类似。此种合同解释的规则被称之为( )。

A.“明示其一就排斥其他”规则

B.“同样种类规则”

C.“特定性条款优先于一般性条款”规则

D.推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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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案情介绍] 宝鸡市民纪某于2003年4月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投了“康宁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

[案情介绍]

宝鸡市民纪某于2003年4月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投了“康宁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险,纪某年交费16000元,最高保额320000元。据纪某介绍,2003年4月,依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他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陪同下,在指定医院做体检,当时检查的结果是正常。纪某说:“正因为做了这次检查,保险公司才和我签订了这份合同,当时他们对我们全家还进行了生存调查!是在确认无明显风险的情况下,才予以承保。”2003年12月,纪某被检出患有肝部肿瘤,花费60万元做了肝移植手术。可是当纪某出院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本应付给纪某的20万元赔付,理由是“隐瞒病史”。投保时体检单显示一切正常。保险公司的调查显示,纪某于2000年6月曾因病毒性肝炎住过院,病历明确写着:发现肝脏异常十五年。也就是说,纪某确实没有如实向保险公司交代曾经的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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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从一起拒赔案例浅析机损险理赔 [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一笔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损坏险。200

从一起拒赔案例浅析机损险理赔

[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一笔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损坏险。2003年4月,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起因是在2002年11月大修时发现有3台法国产的板式换热器损坏,因泄漏而无法使用,损坏设备在上海的一家法国公司修理。换热器使用的一个特点是越紧越漏、越漏越紧。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前往维修厂家对受损设备进行了查勘,该标的设备大修时发现彻底损坏,确认该设备损坏是由工人不当压紧造成的,直接原因是在使用过程中多次紧固压紧螺栓。经了解,该设备从2001年12月1日起保,起保日期也出现过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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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在上海出台,给不少人带来了观念的震撼。因为它不仅奖励改革创新者,更强调对“未牟取私利的改革创新失败者”实行“免责”,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这一做法的合理之处在于

A.认识到了量变是质变的前提

B.认为真理是具体的,有条件的

C.符合对立统一规律

D.辩证否定要求树立创新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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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拒赔案 [案情简介] 1998年初,广州一家合资公司策划在上海某百货商场举办护肤用品专柜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拒赔案

[案情简介]

1998年初,广州一家合资公司策划在上海某百货商场举办护肤用品专柜特卖活动月。为组织好这次特卖活动,该公司通过某人才市场的招聘,雇佣了5名小姐担任此次活动的推销员。有一天,该公司急需将20箱护肤用品,价值五万多人民币的货物从公司驻沪办事处运往商场。当时正值下午4时,公司专用送货车辆均已外出未归,活动现场又急等要货。为此,负责这次活动的业务员便安排推销员A叫一辆出租车送货,并再三吩咐其随车押货到指定的商场,同时联系商场专柜售货组派人在商场门口接货。但数小时过后,在商场门口接货的人员却始终未见随车押货的推销员A的踪影。业务员根据公司提供的寻呼机号码与推销员A联系,可是一位回电话的男士声称是机主,却根本不认识业务员要找的推销员A。由于公司招聘资料只有推销员A的呼机号码及一般个人资料,该公司一时无法找到推销员A的下落。发现这批货物已遭不测后,该公司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公安刑警人员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通过向有关寻呼台查询,结果发现推销员A提供的寻呼号码与实际机主身份不符,同时,推销员A在人才市场所留下的身份证及姓名、地址也有不少疑点。对于此案,公安部门虽然对所有的线索作了进一步的追查,但终究没有明确的结果。该公司事后根据投保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损公司的索赔申请后,立即向该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根据保险单所列明的条款,要求被保险人提供雇佣推销员A对其受雇前情况进行查询所获得的证明资料。但事实表明,该公司在雇佣推销员A时,未对其受雇前情况作必要的查询。由于被保险人在使用其雇员前,未通过必要的查询来防范其雇员在忠诚信用方面所潜在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依据保单条款对此案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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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案情介绍] 被保险人俞某于2003年7月5日在某市一公园游园时遭雷击,当即昏迷倒地,被送往附近甲医院急救。入

[案情介绍]

被保险人俞某于2003年7月5日在某市一公园游园时遭雷击,当即昏迷倒地,被送往附近甲医院急救。入院后他在给予心脏按压、电击复律等抢救措施后苏醒,于2003年8月4日好转出院。出院时被保险人神志清楚,一般情况尚可,除四肢肌力较差外,无其他明显异常。

由于被保险人购买了该公园的游园月卡,而在购月卡时同时投保A保险公司“旅游景点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被保险人在出院后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A保险公司在接到该理赔申请后,经调查研究,认为暂时不符合理赔条件,请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满180天后做伤残鉴定。

同年12月20日,被保险人因左下肺癌伴两肺转移入住该市乙医院,第二天患者本人放弃治疗,要求自动出院,并于出院回家后的当天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于2004年1月14日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在申请人提供的理赔材料中,乙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列明的死亡原因是“肺癌”,因此,A保险公司又作了进一步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于2003年7月2日(雷击事故发生前)因“咳嗽、乏力三月”入住该市丙医院,CT检查示左下肺癌伴两肺转移。

被保险人在发生雷击事故后未满180天就死亡,因此无法做意外伤害伤残鉴定。同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列明的死亡原因是“肺癌”。在这种情况下,A保险公司对本案的理赔出现了争议,具体有三种意见:

一、拒赔。持拒赔意见者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列明了死亡原因是“肺癌”,而“肺癌”是疾病,不属意外伤害,因此,A保险公司应该拒赔;

二、全额理赔。持全额理赔意见者认为,虽然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列明了死亡原因是“肺癌”,但被保险人遭雷击是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被保险人在遭雷击后180天内死亡,在无法判断雷击事故是否为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因此,A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

三、比例理赔。持比例理赔意见者认为,虽然被保险人遭雷击是意外伤害事故,事实上也确实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但被保险人在遭雷击前已确诊“肺癌”,因此,应该认为被保险人是在“肺癌”和雷击两种原因的作用下死亡的。所以,本案应根据“事故寄与度”原则,确定理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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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出口30万美元的皮鞋,委托集装箱货运站装箱出运,发货人在合同规定的

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出口30万美元的皮鞋,委托集装箱货运站装箱出运,发货人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皮鞋送货运站,并由货运站在卸车记录上签收后出具仓库收据。该批货出口提单记载CY-CY运输条款、SLAC(由货主装载并计数)、FOB价(离岸价)、由国外收货人买保险。国外收货人在提箱时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但打开箱门后一双皮鞋也没有。根据上述案例,分析以下问题:?(1)案例中出现的风险是属于什么类型风险?(2)在操作中如何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3)作为投保方的收货人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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