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先生等2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当旅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突遇暴
问:该案例中的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该状况能否使用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
问:该案例中的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该状况能否使用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
经过双方的协商后,20名旅游者与该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往返全程乘坐豪华空调旅游大巴,住宿标准为“双人标准问,独立卫生间”,餐饮标准为“八菜一汤”,不合酒水,游览5个景点。
旅游团按时出发了,在路上,导游热心地向游客介绍沿途风光、风土人情、历史典故,并告诉大家旅游团晚上将要下榻的酒店是一个二星级饭店,希望大家游览尽兴,充分享受。当旅游团抵达下榻饭店后,导游给游客安排房间入住。但这时,李先生认为所在的饭店“房间中没有中央空调、没有热水供应、地毯陈旧……”,并不符合二星级饭店标准,拒绝入住。
导游向李先生等人进行了解释,但是李先生等游客不能接受导游的解释,进而与导游发生了争执,并自行决定解除与该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当夜自行返回。经调查,安排的住宿饭店确为旅游行政部门评定的二星级饭店,更在显著位置悬挂标志,李先生等游客应当可以看到。
问:李先生等游客是否可以自行单方面解除该旅游合同?
问:旅行社是否可以向何先生收取实际损失的费用和违约金?
问:应由谁负责任?标明自由行,旅行社是否不负责任?
2006年9月20日,老年旅行团游览九寨沟。当晚8时许,于先生感觉身体不适,因吸氧后仍未缓解,于先生在他人陪同下乘坐出租车到九寨沟县医院漳扎镇分院就诊。于先生被初步诊断为高原反应、糖尿病、心脏疾患,病情有所缓解后转院治疗。在送往九寨沟县医院途中,于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于先生的死因为猝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与于先生共同旅游的游客孙某等人出庭作证,均证明在旅行过程中未见到随团医生;游览九寨沟时,导游没有随同,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游客过于劳累;出团前,旅行社没有将下发的健康调查表收回;于先生的身体出现不适后,导游未及时安排他到医院就诊,延误了治疗时间。
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问: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A.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加工某机器零部件协议,乙公司为甲公司生产零部件,由甲公司提供图纸和样品,并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乙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图纸和样品,后由于乙公司的生产线不足,乙擅自转委托丙公司帮其生产
B.甲公司技术人员张某利用其在公司科研开发中掌握的技术秘密,利用业余时间在另一家与甲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兼职,从事同类产品开发工作
C.张某、李某、刘某是同一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他们掌握着该旅行社的大量旅游团成员、旅行计划等信息。正值旅游旺季,该三人突然离职,新设立一家旅行社,利用从原公司带出的资料、信息,承揽上述旅游团旅游服务业务
D.刘威在一家大型外企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其朋友小李是保险公司业务员,鉴于朋友关系,刘威将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全部复制给小李,以方便小李推销保险业务
问:该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
问:导游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1.2008年董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华东五市火车8日游合同(6月19日—6月26日),并付款2850元。董先生6月19日到该旅行社未取上票,该旅行社称18日直接去火车站即可,到了18日旅行社又告诉董先生没有票,称19日有票可直接去火车站。到了19日,董先生到了火车站又被告之没有票,要等20日的票。董先生只能拉着行李返回。对该旅行社违约和愚并消费者的行为,董先生向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问:旅行社应该作何赔偿?
2.刘先生等10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欧洲十国14日游,旅游回来后发现少参加了合同中约定的比萨斜塔、财尔斯步行街。刘先生向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
问:旅行社应该作何赔偿?
法院认为,该房产公司故意隐瞒客观事实,将抵押的商品房再次出售,属于民事欺诈行为,故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全部责任由房产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房产公司退还38万元房款并赔偿38万元。
问:H省旅游局和H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的行为性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