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某县公安局保安物品服务公司将其闲置的5间临街门面房出租给宏盛五金交店作为营业场所使用,期限为5年,每年由宏盛五金交店按季交付租金。1997年5月10日,保安物品服务公司以宏盛五金交店虽经多次催促拒不交付当年第一季度的房租为由解除合同,并责令宏盛五金交店立即迁出房屋。宏盛五金交店愿意马上交付第一、二季度的租金,并请求不要解除合同,但未获得保安物品服务公司的同意。5月20日,保安物品服务公司见宏盛五金交店仍未迁出房屋,便强行查封了该 5间房屋。宏盛五金交店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查封行为不服,向该县法院提起诉讼。宏盛五金交店对保安物品服务公司的查封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A.可以,因为查封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
B.可以,因为保安物品服务公司作为公安局设立的组织,其行为由公安局承担责任
C.不可以,因为保安物品服务公司不是行政机关
D.不可以,因为保安物品服务公司的查封行为属于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