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进口方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一批进口货物,信用证规定议付时需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货到后,进口商委托检验发现,出口货物质量不符合同规定。同时发现,卖方提交议付单据仅有重量书,没有单独的净重证书,故通知开证银行拒付。而押汇银行称重量单即为检验员的净重证明,因此要求开证行付款。请问,开证行可否拒付?
一、要求按外贸公司自营进口货到结算方式作成分录。
二、资料200×年4月1日,南京市×外贸公司以自营方式接受A公司委托向日本某电气公司进口商品一批。约定售价为¥120万。国外价为F.O.B.大阪USD 10万,我方外贸公司可收入暗佣2%。具体过程如下:
1.4月5日,由南京市中国银行开出信用证。在额度内免收保证金。
2.4月25日,由我外运公司派船去日接货,4/30日方发运上船。“运费到付”。我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海运险。
3.5月1日,日方向当地三和银行交单议付。5/4三和银行寄单向开证行索偿。5/5开证行审单无问题,划付完毕。
4.5月5日,向开证行购汇付款赎单。
5.5月7日,货到上海港。
6.5月8日,外运公司开来运费账单收款计USD 1万;同日财产保险公司来收取保险费USD 1000,均于当日向南京市中国银行购汇支付。
7.5月8日,收到日方汇来佣金,当即结汇。
8.5月9日,在上海港报关进口,支付关税15%,并支付代征按组成计税价计算的增值税17%。同日支付港务费、过港费等1526元。
9.5月10日,外运公司收去代办铁路货运费2万元。
10.5月18日,货到南京,外贸公司自铁路提货付去装卸费及市内运费共5000元,提到A公司。
11.5月19日,与A公司结算清账,同时结转销货成本。
12.5月20日,缴纳增值税(进项与销项扣抵)。
13.假定4月份日元汇率为100日元合人民币8.2元;5月份为8.3元,月内均无变动。美元汇率为8.3,4、5月份无变动。
14.银行手续费全月总付,逐笔不计。月末共付人民币3万元。
()信息商家可以在店铺内及旺旺沟通过程中展现。
A.展现淘宝商城购物网站链接
B.展现商家在淘宝个人交易平台上的店铺链接
C.设置或展现商家外部购物网站链接
D.展现商家的银行帐号和其它支付方式
问题:
某商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07年10月经营情况如下:(1)零售货物金额79.56万元;(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一批,销售额30万元,并开具等额专用发票一张,合同规定当月收取10万元;(3)当期支付购销货物运费4.5万元,取得运输业普通发票;(4)为顾客维修家电取得收入0.585万元;(5)当期购进日用百货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价款25万元,但途中因管理不善损失货物0.3万元,货款已付,货到入库;(6)当期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处购进货物一批,价款为5.5万元,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货款已付,货到入库。(注:上述业务中取得的专用发票和运费发票,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