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原告陈某、胡某于2005年在市场上发现许多音像店在非法销售由A音像出版社、B光盘公司、C出版公司出版、复制、发行

的羽泉系列 VCD专辑。该系列专辑包括5张专辑,上述5张专辑中共有141首曲目的表演者均为两原告。三被告在未经两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版、复制、发行上述系列专辑,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表演者权,给两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被告:立即停止对上述曲目两原告之表演者权的侵害,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复制、发行涉案音像制品;在《中国文化报》上发表声明,向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合理诉讼支出5.2万元人民币及鉴定费用1.8万元人民币。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主张的权利为表演者权中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查看答案
答案
收藏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您可能会需要:
您的账号:,可能还需要:
您的账号:
发送账号密码至手机
发送
安装优题宝APP,拍照搜题省时又省心!
更多“原告陈某、胡某于2005年在市场上发现许多音像店在非法销售由…”相关的问题
第1题
2009年8月20日早晨7时许,原告胡某骑着一辆红色电动摩托车从县城买菜回家,被告周某(同村人)手牵一

2009年8月20日早晨7时许,原告胡某骑着一辆红色电动摩托车从县城买菜回家,被告周某(同村人)手牵一头黄牛到县城出卖,当双方逆向行至神下山村路段相遇时,被告牵着的黄牛占道行走,致使原告驾驶的摩托车与牛相撞,并造成了原告胡某人和车均损,共损失2万3千余元。在本案中,对于车牛相撞的事实,双方不持异议。并且,被告周某也承认自己的牛占道的事实。但是,对于牛先撞车,还是车先撞牛,双方都持异议。原告胡某诉称,牛曾经两次向自己发起攻击,致使自己和摩托车均受损,但是她无证据证明是牛撞车。被告周某辩称,自己的牛没有撞胡某,是原告胡某撞自己的牛造成自己受损,但是他无证据证明是车撞牛。当时又无其他证人在场,无法得到证实究竟是牛先撞车,还是车先撞牛这一事实。问:

此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还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为什么?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2000年3月2日、12日,陈某等6名原告的母亲、父亲相继亡故。之后,原告将父母的生前照片送到被告王某处经营的影雕服务部制作坟碑。王某为了拉生意,未经原告同意,于2000年3月13日利用原告父母的遗照制作了两块坟碑广告牌,摆放在自己的服务部门口。原告发现后,即搬走了这两块广告牌,双方发生争吵,并经协商不成后,在5月9日,原告将王某的“不文明”行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B.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C.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父母的肖像权

D.原告的父、母已经亡故,被告的行为无法构成对原告父母肖像权的侵害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唐某于2005年在原任职单位办理了退职手续,单位一次性支付了退职费12000元(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唐某原工资水平1280元/月。根据有关规定,唐某领取的退职费应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元。

A.200

B.216

C.570

D.1865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对于以下哪些情形,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或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A.农民胡某进城摆摊卖西瓜,被城市无赖强拿硬要,恰好工商执法人员刘某路过,胡某请求刘某制止无赖们的行为,刘某置之不理。胡某以刘某所在的工商局为被告,起诉其不作为

B.王某在路边搭建一间房屋,经营日常百货。城建局认为该建筑为违章建筑,责令其拆除。王某认为城建局由市政府领导,遂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告知其应当起诉城建局,王某执意起诉市政府

C.李某认为工商局对其工商登记申请不予答复属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工商局予以登记,并要求对其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工商局限期履行职责,但对赔偿请求未作处理。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未遭受损失

D.S县工商局和物价局共同对对消费者大肆进行价格欺诈的个体户陈某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30000元。陈某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维持处罚决定。陈某提起上诉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2001年10月15日下午三时许,陈某某因生意需要向上海客户汇款购买钢材,从某信用社提取存款60万元及
家中现金20万元共80万元到农行某县支行办理汇款业务。为安全起见,由信用社主任王主任使用专用钱箱装载并开车相送,原告好友纪某驾驶摩托车相随。到农行某县支行营业大厅门前,陈某某及纪某将钱款提到被告的营业大厅内。陈某某将现金80万元放在被告的营业柜台窗口外,随行纪某将专用钱箱送到车内交给王某某,王随即驾车离去。当时营业大厅内还有其他顾客正在办理业务,陈某某向营业员言明此款是汇往上海的,营业员以此笔业务数额太大,需找主任帮助一起办理为由让其等待。原告随行人员纪某在将钱箱送出后即去了洗手间,回来后在营业大厅内闲逛。陈某某放现金的七号窗口的闭路电视探头也早已损坏,不能正常运转,该行没有配备专职保安人员,亦无其他应急措施。在等待期间,陈某某遭到抢夺,共抢走现金20万元。后虽经公安机关全力侦破,追回赃款10.34万元,但仍有9.66万元无法追回。陈某某以被告农行某县支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9.6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问:对本案用缔约过失的原理加以阐释,给出处理意见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1995年11月10日,某县王宅信用社工作人员陈某、夏某、任某、谢某4人前往原告张某家催收贷款,在马府下村公路上遇
到原告后,即向其填发了催款通知书,并要其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因张拒签并驾车离去,陈某等4人上前阻拦,从车窗爬入驾驶室与张争夺方向盘,车失控,冲入路旁菜地,夏某、谢某的手脚被擦伤。被告该县公安局下属的下杨乡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即派员赶往现场将张某传唤到派出所,同时责令张某将拖拉机开至派出所,并以该拖拉机系犯罪工具为由予以扣押,但未办理任何手续。此日,被告对张某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但拘留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及时将拖拉机返还原告。1996年2月14日,原告张某从派出所取回拖拉机时,该所向其收了保管费200元。1996年4月原告以拖拉机被非法扣押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被告于同年5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查明:拖拉机被扣期间,一只电瓶报废,损失350元,被扣期间,原告上缴养路规费等法定费用262.48元,原告提供的因四只轮胎报废所造成的损失1100元的票据系伪造,且未能提供部分随车物件灭失的证据。

该县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2项、第3项、第7条第1款、第28条第1、2、6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①被告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张某直接经济损失612.48元,返还收取的保管费200元,合计812.48元,上述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问:本案原、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胡某因宅基地纠纷将翁某殴打致伤,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对胡某行政拘留5天的决定。胡某、翁某都不服,经复议后先后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胡某的行政拘留显失公正,判决变更为行政拘留10天。胡某、翁某在本案中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A.胡某、翁某为共同原告

B.胡某、翁某同为原告

C.胡某是原告,翁某只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翁某是原告,胡某只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点击查看答案
第8题
被告人唐某,男,28岁,某镇派出所民警。被告人陈某,男,22岁,某镇派出所民警。1998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和陈
某奉命在王家镇集市维持秩序。中午12时许,被告人唐某来到水果摊巡查,见本镇农民孙某因买水果与卖主发生口角遂上前制止。孙某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唐某争吵起来。在群众协助下,唐将孙扭送到派出所。孙认为丢了面子,到派出所后又与唐某吵了起来,唐在气愤之下拿起橡皮警棍将孙打倒在地。被告人陈某赶回派出所后,孙又骂陈。陈便持煤球夹子朝孙打去。因孙嚷骂不止,两被告便持械对孙殴打,直至孙不能动弹为止。后在孙的亲属恳求下,两被告才同意放走孙某。孙某回家后,于次日3时许死亡。法医鉴定为创伤性休克,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问:唐某和陈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请说明理由。

点击查看答案
第9题
1992年11月18日,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武汉市某拆迁还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

1992年11月18日,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武汉市某拆迁还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订立联合开发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小区的合同。据此合同,房地产公司以6000万元取得徐东路小区6万平方米商品房的所有权及销售权。为尽快销售此商品房,1993年2月10日,房地产公司与陈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陈某以房地产公司经营部的名义代理销售该公司开发的徐东路小区20栋共6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最低售价为每平方米1160元,期限6个月;房地产公司按实际销售总金额的6%0付给陈某作销售费用;房地产公司付给陈某的报酬分两档:一档从每平方米1160元至1210元,陈某获30%;二档为每平方米1210元以上,陈某获60%;整个销售工作由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全盘控制;销售出的房屋尾款若不能按期到位,由陈某负责催收,房地产公司协助。同日,房地产公司向陈某出具授权委托书称:本公司徐东路小区20栋共6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全权委托陈某承销,销售以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加盖受托人私章为有效,授权期为9个月。房地产公司同时向陈某提供了合同专用章。陈某接受委托后,即组织人员展开销售活动,并与1993年3月8日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湖北省某农垦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单价为每平方米1255元。合同由陈某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签订。1993年3月15日,陈某又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湖北省某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签订联合经营房屋开发合同,合同单价为1306元,总价款8010万余元。此合同亦加盖房地产公司合同专用章及陈某私章。1993年3月22日,陈某将此合同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并按总经理的要求销毁与实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全部原件。3月24日,总经理通知陈某前往房屋公司,告诉其房地产公司、房屋公司和拆迁公司已于3月20日另行签订合同,陈某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房屋公司于3月15日签订的合同原件被销毁,陈某得到房地产公司的承诺后,将合同专用章交还房地产公司。此后,房地产公司拒付陈某的代理费及报酬,双方发生纠纷,房地产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房地产公司起诉称:被告利用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赋予的身份,分别与实业公司、房屋公司订立联合经营房屋开发合同,企图私吞两份合同的差额,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原告为此与被告及相对人销毁了两份合同,并解除被告的委托代理权。原告与房屋公司重新订立的联合建设合同,与原告代理无关,且原告与 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在被告履行之前已经解除。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已经解除,确认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代理费及奖励提成。被告陈某答辩并反诉称: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所有行为均系依约履行。现原告违约拒付代理费和报酬,故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代理费及报酬共计496万元。

请问:法院应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点击查看答案
第10题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点击查看答案
退出 登录/注册
发送账号至手机
密码将被重置
获取验证码
发送
温馨提示
该问题答案仅针对搜题卡用户开放,请点击购买搜题卡。
马上购买搜题卡
我已购买搜题卡, 登录账号 继续查看答案
重置密码
确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