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UCP500》规定,银行接受七种装运单据。除非另有约定,银行不接受卖方提交的( )。
A.收货待运提单
B.租船提单
C.邮局收据
D.不清洁提单
A.收货待运提单
B.租船提单
C.邮局收据
D.不清洁提单
[案例]
我出口公司与英国进口人签订200公吨花生仁出口合同。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200mt of Groundnut Kernels from Dalian to London before April ,2006.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之后,卖方又收到该行开来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内容为:"The shipment changed to 100mt of Groundnut Kernels from Dalian to London and 100mt from Dalian to Liverpool instead of original stipulation.”根据该修改书,卖方随即联系订仓,费尽周折总算成功,将去伦敦的100公吨花生仁装到“望江轮”上,另100公吨装到“RICKMERS”轮上,并分别取得了3月31日和4月1日装运的提单。
但出口人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称:(1)违反了信用证不许分批装运的规定,将货物分装在两条轮船上。(2)信用证规定4月1日前装运,提单日期却为4月1日,晚于信用证装运期。以上两点单证不符,无法接受,速告处理意见。
出口人回复开证行称:(1)分批装运系按你行修改书所为,而且为符合修改书要求费尽了周折。(2)UCP500只规定了“after。”一词不包括所述日期,对“before”一词没有规定,故应当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所以,不存在不符点。但开证行不同意受益人观点。
请问,谁对谁错?
A.信用证有效期前任何一天交单
B.运输期限内任何一天交单
C.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后21天内交单
D.运输单据出单日后21天内,但不得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交单
A.错误
B.正确
A.最迟装运期为2005年10月10日
B.最迟装运期为2005年10月15日
C.最迟装运期为2005年10月30日
D.该信用证无效
农产品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有关规定,在对方船舶到达港口时即进行装运。同时船长通过外轮代理公司交来提单用纸,并通知提单上关于运费条款应填列:“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农产品公司对照信用证有关提单条款,发现信用证并未规定运费支付条款如何填列。如果按船长要求在提单上填列上述条款并不与信用证相抵触,故认为没有问题。
农产品公司在装运后向商检局申请出具Form A证书。但商检局却要求在证书中填列详细的发货人地址,不得留空。
农产品公司不得已向AB公司联系,要求修改信用证,并要求最终改为:“Alldocuments,except invoice and GSP Form A must not show the consigncr's(or beneficiary's)address.”但AB公司认为一定要修改的话,条件是GSP证书中的发货人一栏中必须使用虚构的地址。
农产品公司按上述信用证修改的要求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审单时发现GSP 证书中的地址与发票上印就的地址不符,所以农产品公司只好又将发票上印就的地址临时删除掉才办理了议付。单据寄到开证行,对方却又提出了单证不符:
“关于第×××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发现如下单证不符:
(1) 信用证规定:‘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以外,所有单据不表示发货人地址。’你提交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中表示了发货人地址,而发票中未显示地址,故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 提单上表示‘Freigtl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这样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提单已构成租船提单。根据UCP500的规定,我们不能接受租船合同提单。
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开证行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A.错误
B.正确
A.银行应对单据的真实性作实质上的审查
B.银行对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和价值不负责任
C.当事人对买卖合同的变更,除非通知银行,否则银行不予考虑
D.银行只依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对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