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
A.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补足其差额;
B. 提供该出资以外的其他股东补足其差额;
C. 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 可以直接要求支付该出资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中的任何股东补足。
A.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补足其差额;
B. 提供该出资以外的其他股东补足其差额;
C. 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 可以直接要求支付该出资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中的任何股东补足。
A所有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都不得超过二年
B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C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A.错误
B.正确
甲、乙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丌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1年5月,A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后,乙企业董事发现,甲企业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企业补足差额;如果甲企业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2年3月,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A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A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A.1834年的《贸易公司法》
B. 1844年的《英国合股公司法》
C. 1855年的《有限责任法》
D. 1908年的《统一公司法案》
A.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B.丙应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偿债
C.丙应补足其出资差额,其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偿债
D.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甲、乙两家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增强企业竞争力,合并成一个公司。原甲公司所负债务由()
A甲公司偿还
B甲、乙二公司分摊
C乙公司偿还
D合并后成立的公司偿还
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2009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2010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2012年3月5日,B企业将所持有的A公司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了D公司,此项转让未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3)2012年4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拟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议。 (4)2012年4月25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以上两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要求:根据以上的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B.清算组成立15日后,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
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仅够清偿80%的债务,遂通知债权人不再清偿
D.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清偿债务前将公司办公家具分给股东
A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取得的
B如果甲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则游乐园及地下车库应当一并转让
C甲可以在保留地下车库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该地下车库与相邻的乙的地上车库互换
D如果甲欲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乙、丙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则游乐园以及地下车库应当一并作为出资
A.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B.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有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
C.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股本过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
D.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不同意甲向庚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该出资,乙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故甲应当将该出资转让给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