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医学
B.法医学理论
C.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实践
D.法医学技术
A.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B.医疗意外,医方不承担责任
C.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D.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E.医疗事故,医方不承担责任
,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A.强调医院诊断患者死亡原因的科学性
B.采用其他资料印证诊断,如病历
C.大吵大闹,大打出手
D.患者在院内死亡,医院有告知缺陷,患方不认可死因诊断
A.先后给病人开了200毫克复方冬眠灵处方
B.汉中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作了鉴定
C.一审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D.二审裁定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E.处方上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
假如你偶得一珍贵的啮齿类新鲜标本(动物濒临死亡,但无法鉴定其为何种),为充分发挥该标本的科研价值,请根据你所学的知识和已掌握的实验技能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最大限度地获取可能的信息或为未来进一步研究积累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