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在--大厦广场基础工程进行护坡桩锚杆作业。当天工地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电工等有关领导及管理人员都去别的地而不在现场。工地施工分成--、二两组。班组长某请假,临时委托某代替自己的工作,某在二组指挥下锚杆筋笼,-组无人指挥,长22m,由3根φ25螺纹钢的钢筋笼由13名民工自行进行作业,民工在下锚杆时,因钢筋笼将配电箱引出的380V电缆线磨破,使钢筋笼带电,造成5个触电,经医院抢救,其中3人脱险,另两人因光脚未穿鞋,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中,操作人员没有违规操作的行为。()
A.卷扬机司机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B.暂停作业时,不必将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C.作业前应先空转,确认电气、制动以及环境情况良好才能操作
D.司机应随时注意操作条件及钢丝绳的磨损情况
A.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完好无损、指向正确、保持常亮,不得被遮挡;卖场强排烟进风口、出风口要有明确标示
B.发现3处指示标识缺失、损坏或指向错误,此项全扣
C.发现1处指示标识缺失、损坏或指向错误,此项全扣
D.消防疏散图上面不需要标注当前所在位置
E.因临时陈列调整,可以暂时遮挡消防地标
F.消防地标不亮,因为有签呈保修报备,此项不扣分
A.违章指挥
B.违章操作
C.违反劳动纪律
1989年2月14日,申诉人(买方)与被诉人(卖方)在深圳签订了(89)All-001号购货合同。合同规定:被诉人向申诉人提供10000片电磁炉用玻璃板,价格为CIF深圳4.85美元/片,货款总额为48500美元;1989年3月底交4000片,6月交6000片;买方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分两次付款,应在交货前的一个月委托深圳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合同第14条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口岸后,买方可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对货物进行复检。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残缺或规格及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应于货到目的地口岸的90天内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要求索赔。
合同第13条规定,品质保证期限为货到目的港12个月内,在保证期限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造成货物损害应由卖方负责赔偿。
合同签订后,被诉人于1989年5月2日向申诉人送交首批货物4000片电磁炉用玻璃板。1989年5月12日,申诉人以品质证明书不符合要求为理由,拒付货款,并要求被诉人重新提供一份品质证明书。1989年5月16日,被诉人通过银行提交了一份品质证明书(以下简称为品质证明书)后,申诉人于1989年6月10日支付了货款19400美元。
申诉人收货后,未进行商检即将货物交给用户,其用户在测试中发现该批“心乐牌”电磁炉面板材质与合同的要求不符,向申诉人提出要求退货索赔。申诉人遂于1989年12月8日传真给被诉人,要求被诉人根据合同第13条关于品质保证的规定,协商处理电磁炉面板的品质问题。由于协商未有结果,于是申诉人于1990年5月30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令被诉人赔偿因违反(89)All-001号货物买卖合同,给申诉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合计为:19400美元,170417.90元人民币。
问:申诉人的要求是否合理?
A.拥有蓝索公司股票的股民
B.蓝索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
C.蓝索公司的主要债权人
D.蓝索公司的董事会
A.立体交叉作业
B.主体结构拆除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及附属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C.根据环境变化,随时检查作业机具状况
D.发现事故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