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小说明原因后可放其通过
B.向小说明货车上的数量与单据不符,劝其返回补办手续
C.小坚持不回去办理手续,小王坚持不让小通过
D.为避免小强行通过,将出入口大门关闭
A.对外商同意因残损而削价并补偿进口的同品名、同规格货物,如价格未超过削价金额的,可免税
B.对于车辆、家电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可免税,但其留在国内的原货应视其残损程度估价纳税
C.如属国家限制进口商品,与原货品名、数量、价值、贸易方式一样,无论原货是否退运境外,均可免予另办许可证件
D.抵偿货物进口申报时,除进口货物报关单外,应随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缴纳凭证、商检证书或索赔协议书
问:
在进出口业务中,进口人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供货方索赔。( )
农产品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有关规定,在对方船舶到达港口时即进行装运。同时船长通过外轮代理公司交来提单用纸,并通知提单上关于运费条款应填列:“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农产品公司对照信用证有关提单条款,发现信用证并未规定运费支付条款如何填列。如果按船长要求在提单上填列上述条款并不与信用证相抵触,故认为没有问题。
农产品公司在装运后向商检局申请出具Form A证书。但商检局却要求在证书中填列详细的发货人地址,不得留空。
农产品公司不得已向AB公司联系,要求修改信用证,并要求最终改为:“Alldocuments,except invoice and GSP Form A must not show the consigncr's(or beneficiary's)address.”但AB公司认为一定要修改的话,条件是GSP证书中的发货人一栏中必须使用虚构的地址。
农产品公司按上述信用证修改的要求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审单时发现GSP 证书中的地址与发票上印就的地址不符,所以农产品公司只好又将发票上印就的地址临时删除掉才办理了议付。单据寄到开证行,对方却又提出了单证不符:
“关于第×××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发现如下单证不符:
(1) 信用证规定:‘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以外,所有单据不表示发货人地址。’你提交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中表示了发货人地址,而发票中未显示地址,故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 提单上表示‘Freigtl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这样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提单已构成租船提单。根据UCP500的规定,我们不能接受租船合同提单。
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开证行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案例]
进口方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一批进口货物,信用证规定议付时需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货到后,进口商委托检验发现,出口货物质量不符合同规定。同时发现,卖方提交议付单据仅有重量书,没有单独的净重证书,故通知开证银行拒付。而押汇银行称重量单即为检验员的净重证明,因此要求开证行付款。请问,开证行可否拒付?
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LICP600)的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况发生时,银行可拒绝付款?()
A.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B.货物的质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C.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台风灭失
D.发票与提单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