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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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罗伯特先生为中国境内某外国企业总经理,自2003年至2006年任职期满,2005年1月至10月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取得
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薪20万元人民币;期间,回美国工作20日,取得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薪折合人民币10万元。罗伯特先生应就其全部工薪(3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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