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A.应当由小区承担责任
B.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应当由小区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应当由小区和施工单位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A.2000年8月7日
B.2000年9月8日
C.2000年10月7日
D.2000年10月8日
A.2000年5月16日至2003年5月16日为止
B.2001年4月16日至2003年5月16日为止
C.2001年6月10日至2003年5月16日为止
D.2001年6月10日至2004年6月10日为止
A.1982年1月1日
B.1983年1月1日
C.2000年3月30日
D.2001年1月1日
A.2002年4月1日.2002年6月30日
B.2002年6月15日至2002年6月30日
C.2002年4月l0日至2002年6月30日
D.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