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A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本单位职员25人前往北京参观旅游,期限为2008年9月13目至20日。9月11日上午该公司与
9月12日,A有限责任公司传真给B国际旅行社,称返程订票手续费稍高,不得已由自己在京订票;团费由我方依附带去,先付50%,余款在离京上火车时给付;旅游团13日早到北京西站,请旅行社做好接待服务。B国际旅行社收到传真后,立即传真回复:因贵公司确认时间太晚,我社无法接待。
随后,A有限责任公司向旅游质监部门反映,要求进行协调,督促B国际旅行社接待即将到京的旅游团。经旅游质监部门从中协调,B国际旅行社同意有条件接待该旅游团,A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旅行社所提出的条件,即住宿费每人每天增加10元,到京即付清全部团款,返程票自理,不现收取手续费。9月13日晨,A有限责任公司一行14人到达北京西客站,B国际旅行社按时前往车站接团,并按照A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安排了住宿和参观游览活动。
A有限责任公司14人如期返回后,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称:B国际旅行社突然中断双方业已达成的协议,为避免陷入无人接待的困境,我方又委托旅游汽车公司派车到车站接团,造成双重接站,损失租车费200元;为解决纠纷支付来往电话费150元;旅行社乘人之危,借机增加住宿费240元,我方迫于无奈表示同意。鉴于B国际旅行社的行为违约,请求旅游质监部门责成B国际旅行社赔偿临时租车费、电话费和增加的住宿费共计1190元。
问:A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