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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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04年8月16日,山西省工商局榆次分局 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韩女士投诉,称位于大同街的一餐馆冒用其已核准的
厂商名称,要求予以查处。执法人员随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发现韩女士在榆次区玉湖公园旁开有一餐馆,名称为“不见不散休闲吧”,经营范围是主食、炒菜、酒、饮料零售,已于2004年5月25日经工商榆次分局核准登记注册。而位于该地大同街的“不见不散餐馆”则正在筹划营业,其负责人侯某绞尽脑汁想出了这么个店名,在未进行名称核准注册的前提下,花费1 000多元先做了个大招牌招揽顾客,却不料引来了官司。目前,执法人员已依法责令侯某当场拆除了“不见不散餐馆”的招牌。
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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