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1991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家长见女
1991年10月6日,严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隐瞒了事实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是行吨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是专门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组织。它仅对医疗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并不确定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不属具体行政行为。$严某不服鉴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非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当然,严某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更权威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不服县卫生院行政机关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县卫生行政机关以鉴定结论为依据所作的处理行为,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