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 )。
A.营业场所
B.经常居住地
C.住所
D.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A.营业场所
B.经常居住地
C.住所
D.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A.以持票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为付款地
B.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为付款地
C.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为付款地
D.以收款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为付款地
A.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B. 持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
C.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D. 出票行为发生地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A.甲对付款地的改变使得该汇票无效
B.乙对原记载事项负责,甲的变造不影响乙签章的效力
C.丙对付款地改变后的事项负责,其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
D.戊的签名推定为在甲改变付款地之前所为
2006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当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 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迫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2) C公司是否有当然的付款义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3) 本案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2002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且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2002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即为拒绝付款,理由是: (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取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 (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 随即,付款人便做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予D公司。 问题: (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A.视为拒绝承兑,承兑人不负付款责任
B.持票人只能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付款
C.该记载只约束收款人,经背书转让取得汇票者,其票据权利不受该记载影响
D.视为没有记载,票据到期日付款人仍应无条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