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宋某基于杀人故意朝仇人肚子捅了一刀,见被害人非常痛苦,宋某又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经查明,宋某的一刀刚好割断被害人发炎的阑尾,即使不被宋某及时送往医院也不会死亡。由于宋某的救助行为与被害人不会死亡的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宋某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
A、错误
B、正确
A.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A.甲是犯罪预备、乙是犯罪未遂
B.甲是犯罪未遂、乙是犯罪预备
C.甲、乙均是犯罪未遂
D.甲成立犯罪未遂、乙无罪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侵权责任
B、合同责任
C、单独责任
D、共同责任
A.法庭调查阶段就范某死因鉴定意见出庭发表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B.就证据收集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
C.公安机关负责死因鉴定的法医
D.侦查阶段为袁某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翻译人员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中止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