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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是指投保人在()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

A.订立保险合同时

B.保险合同成立后

C.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D.保险事故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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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在保险实务中所称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的告知,狭义的告知仅指投保方将保险合同成立时()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

A.保险条款

B.保险人

C.保险合同

D.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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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下列选项中,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有()。

A.甲经同事乙同意,为其购买一份人寿险

B.丙为自己刚出生一个月的孩子购买一份人身险

C.丁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风景区内的一颗巨型钟乳石投保一份财产险

D.戊公司为其一座已经投保的仓库再投保一份财产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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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一般财产保险中,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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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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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投保人的义务的是()

A.防灾减损义务

B.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C.订约说明义务

D.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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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我国的《保险法》在立法上采用了“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我国的《保险法》在立法上采用了“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B.保险合同中的合同辅助人不属于保险合同主体

C.保险法不调整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

D.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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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保单撤销权是指投保人在收到寿险保单之日起15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险,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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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我国的保险法的告知义务是被动、有限的。()

我国的保险法的告知义务是被动、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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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保险活动中的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保险活动的当事人______。 A.发生保险赔偿纠纷的行为 B.投保、理赔或给付

保险活动中的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保险活动的当事人______。

A.发生保险赔偿纠纷的行为

B.投保、理赔或给付的行为

C.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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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A.投保时告知保险人所有自身情况

B.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

C.在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

D.按时交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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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后杨峰遭遇交通事故,被村民欧大帮驾驶摩托车撞倒致伤。杨峰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共计20104.99元,法院判决欧大帮应该赔偿。

其后,杨峰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拒赔,杨峰父母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被告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本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峰医疗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学生平安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原则”,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案中,原告杨峰与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之间签订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从法理上讲,“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本案中的原告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肇事者欧大帮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即本案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而该《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

本案中保险人提供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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