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使用假身份证件从某银行骗领到数张信用卡,而后用骗领的信用卡私下作质押担保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B.乙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银行办卡的职员张三认识乙,明知其身份证件虚假仍给其发放了信用卡,乙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C.丙偶然捡到一张身份证,便用该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供自己使用数额较大,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D.丁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20余张信用卡后,将其中的10余张信用卡冒充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出售他人,将另外10余张自己直接使用恶意透支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A.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给乙
B.如果甲没有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也视为一并抵押
C.甲还可以以该栋房屋为丙再设一个抵押权
D.甲也可以以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丁设定一个抵押权
A.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应一并抵押给乙
B.如果甲没有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也视为一并抵押
C.甲还可以以该栋房屋为丙再设一个抵押权
D.甲也可以以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丁设定一个抵押权
A.等额本息还款法
B.等额本金还款法
C.累进偿还法
D.选择以上方法没有区别
A. 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 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 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 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A.3月1日
B.3月10日
C.3月15日
D.3月20日
A.对已办理议付的5万美元仍应偿付,其余25万美元则失效
B.可拒绝偿付已办理议付的5万美元,并指示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所议付款项
C.因撤销通知到达前,该证已被凭以办理部分议付,故该信用证不能被撤销
案例 信用卡透支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
被告:某县百货公司。
×年5月13日,某县百货公司委派其出纳员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单位财务室出具的担保书,在中国农业银行当地县支行办理了持卡人为该公司经理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单位卡)一份。×年5月14日,被告将其所有的大厦在县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监证仲裁登记手续,评估价值为204.48万元,仲裁意见为最高限额担保贷款143万元。×年9月9日,被告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向原告担保贷款75万元。次年1月17日,被告以外出购货为由,向原告申请金穗卡超限额透支20万元,透支期限三个月,并以其上述房产作抵押担保。原告经审查后,逐与被告签订金穗信用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并于同年1月23日将该合同约定款额20万元划入被告持卡人的存款账户,供被告支取。此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酿成诉讼。原告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20万元透支款本息。
被告汝南县百货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是,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还款。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金穗卡超限额透支合同而产生。原、被告签订此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使用章程》之规定,其从合同中的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故原、被告所签订的金穗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及其从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透支款,且经原告多次追要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不能清偿,变卖被告掘押物,原告对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