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聘礼(彩礼)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A.给付的彩礼数额巨大
B.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C.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A.给付的彩礼数额巨大
B.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C.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何全面理解和执行婚姻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全面理解和执行以上规定,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上述期间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是非常必要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不久和实施中止妊娠手术后一段时间,身体上、精神上均有一定负担,胎儿、婴儿需要妥为照料,应避免男方提出离婚给女方带来强烈刺激,损害身心健康。
第二,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上述特定期间的限制。这是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可能对妇女身心健康更加不利。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何谓“确有必要”?审判实践中通常指因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因矛盾激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男方提出离婚等。是否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应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上述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因此,对上述期间受理的离婚请求,不论是女方提出的,还是作为例外情况由男方提出的,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仍应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第五,在上述特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依法准许。这种离婚请求不仅是男方提出的,同时也是女方提出的,符合“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的规定。
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D.复员军人的伤残补助金
A、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偶尔共同居住
B、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C、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D、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