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终身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人在理赔时发现投保人尚有保单质押贷款未还,且该笔贷款的本利和已相当于此时保单现金价值的95%。则保险人的正确理赔结果是()。
A.不给付保险金,只返还保单现金价值的5%
B.给付保险金,但须扣除保单贷款的本利和
C.不给付保险金,但可以返还全部保险费
D.给付保险金,但必须先归还贷款本利和
A.不给付保险金,只返还保单现金价值的5%
B.给付保险金,但须扣除保单贷款的本利和
C.不给付保险金,但可以返还全部保险费
D.给付保险金,但必须先归还贷款本利和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2年2月3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额为50万元的终身寿险一份,并指定其妻钱某为受益人。2003年5月至10月间,李某与钱某因家庭矛盾长期不和,2003年11月3日晚,钱某趁李某睡觉之际企图杀害李某未遂,但造成了李某左眼永久完全失明。事后,李某持保单以被保险人身份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赔付保险金。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法》第65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认为李某的伤残属于受益人故意所致,故拒绝赔付保险金。
而李某则认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而保险条款中关于高度残疾的定义中并不包括单目永久完全失明,故其伤残不属于高度残疾,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之后,李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保险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
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为条件的保险产品被称为()。
A.定期寿险
B.终身寿险
C.两全保险
D.年金保险
A.张某享有受益权
B .刘某之父享有受益权
C .张某和刘某之父分享受益权
D .合同无效,张某和刘某之父都不享有受益权
2002年3月,冷某(男,当时未婚)的母亲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为冷某投保5份"老来福终身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受益人栏目填写了法定两字。次年冷某与张女士结婚,2004年生了一男孩。2005年6月,冷某因意外伤害身故。经调查核实,确认属保险责任,应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但在领取保险金时,冷母与张女土都主张保险金请求权。请问保险金应支付给谁?
A.由投保人领取
B.由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C.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D.按无受益人处理,上缴社会公益基金
[案情介绍]
秦某,女,5岁,A市某幼儿园学童。1999年9月10日由其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少儿终身平安保险》,保单载明生存受益人为秦某,身故受益人为其父。2000年6月7日晚18时许,秦某在其母邓某带领下,从所住楼房8层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邓氏母女死因系自杀。秦某身故后,保险公司对该案进行了细致调查,经了解,邓某家境良好,经济宽裕,丈夫为某银行职员,邓某则在某外贸公司从事人事工作,近一段时间以来,邓某在单位因与某领导关系紧张而一直情绪低落,闷闷不乐,以至于6月7日晚携女儿自杀。
面对幼童自杀,保险公司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幼童自杀属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理由为,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案邓某与其女虽为自杀,但作为投保人的邓某引导女儿跳楼,其有“故意”之嫌,且所交保险费未满二年。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除外责任,但考虑到被保险人是年仅5岁的无行为能力的幼童这一特殊情况,保险公司应退还其所交保费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