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甲女与乙男打工时相识,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2年后双方感情破裂,乙男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凡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
A.在案件受理后应补办结婚证
B.在案件受理后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应补办结婚证
C.在案件受理后解除同居关系
D.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证,如不同意领取结婚证,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A.在案件受理后应补办结婚证
B.在案件受理后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应补办结婚证
C.在案件受理后解除同居关系
D.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证,如不同意领取结婚证,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甲(女)与乙(男)于1963年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子女,购买房屋一套,1996年乙与比他小近30岁的丙相识,此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周围的群众都认为乙和丙是老夫少妻关系。2000年,甲乙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款项一直存在银行,准备另行购买房屋。 2008年初,乙因患肝癌住院治疗,禹去医院照顾乙,但遭到甲及其亲友的怒骂。2008年5月11日乙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出售房屋所获款项的一半(40万元)、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手机一部合约50万元的财产遗赠给“朋友”丙所有。13日,当地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15日,乙因病去世。乙的遗体火化前,丙协同律师宣布了乙的遗嘱。甲感到十分震惊,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丙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原告与乙是朋友关系,乙立下公证遗嘱将价值约50万元的财产遗赠给原告,现在遗嘱生效,原告接受遗赠,但被告甲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乙,因此甲侵害了丙的财产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财产。 该遗产纠纷案诉至法院后,社会各界对该案十分关注,对于原告是否有权享有乙的财产,众说纷纭。如果丙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有人认为过有悖于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如果丙不能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有人认为这无异于剥夺了所有人乙的处分权,也违背私权自治的民法精神。当地法院对本案十分慎重,在4次开庭后,认定遗嘱无效,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1500名旁听群众掌声雷动。问题:分析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并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析。
A.美国法
B.中国法
C.同时适用美国法和中国法
D.法院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
A.重大误解
B.结婚未同居
C.婚前给付
D.显失公平
E.因索要财物给对方造成生活困难的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A.应予支持
B.不予支持
C.如果甲女已经再婚不予支持
D.如乙男已经再婚不予支持
下列情形所为给付中,当事人不得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的是()。
A.甲误认为与乙之间有买卖合同而将货物交付给乙
B.住宿酒店的旅客甲男和乙女夜宿,乙女先收费5 000元后,拒绝和甲过夜
C.债权人以受偿的目的将债务清偿的收据交付给债务人,而其后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D.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向对方给付定金,而其后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A.甲男谎称为乙女治病骗乙女与其发生性关系
B.甲男冒充乙女的丈夫与乙发生性关系
C.甲男是乙女的上司,甲引诱乙与其发生性关系
D.甲男是乙女的姘夫,后乙拒绝与甲保持姘居关系,甲以公布姘居事实相要胁,迫使乙与其保持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