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登记结婚后,乙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乙提出的理由可以成立的是()。
A.甲曾经离过两次婚
B.甲是乙的同父异母哥哥
C.甲以揭发乙母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D.甲婚前谎称海归博士有房有车,乙婚后发现受骗
A.甲曾经离过两次婚
B.甲是乙的同父异母哥哥
C.甲以揭发乙母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D.甲婚前谎称海归博士有房有车,乙婚后发现受骗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确认为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A.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A.乙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的国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B.乙国可以申请由国际法院执行庭对该判决强制执行
C.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
D.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请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
A.质押合同无效
B. 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生效
C. 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 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A.双方协议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B.归甲所有
C.甲、乙平均分配
D.甲拥有房子产权的2/3,乙拥有房子产权的1/3
后乙、丙、丁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通过罢免甲董事长职务并解除其董事,选举乙为董事长的决议。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经多次补正后该局受理其申请。
其后,该局以乙递交的申请,缺少修改后明确董事长变更办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
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销。
三人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经过公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问题:
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
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说明理由。
3.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
4.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如何处理?
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贷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贷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B、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请求返还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