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投资公司书面提出自己现在无履行还款义务的资金能力主张
B.投资公司向甲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的担保期已超过,不应当再承担还款责任
C.投资公司向乙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的担保期已超过,不应当再承担还款责任
D.投资公司书面提出自己的担保期已超过,不应当再承担还款责任
A.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丙公司保证责任的范围为6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责任的范围为400万元
D.丙公司保证责任的范围为100万元
11.2002年5月2日至2004年11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行)和某市造纸厂(以下简称造纸厂)先后签订借款合同7份,总金额为131.5万元,每份借款合同上均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支公司作为担保人签字盖章。借款期满后,造纸厂已还2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11.5万元及利息。7份合同中,其中2004年4月11日所订的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1.5万元,实际借出44万元,超过合同约定22.5万元。另外,由于造纸厂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经与市农行协商,双方于2005年12月20日达成延期还款协议,但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因催款无着,市农行以造纸厂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造纸厂偿还借款本金111.5万元及利息,并由保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市农行与造纸厂及保险公司签订的7份担保借款合同均属有效,但市农行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向造纸厂贷款22.5万元,保险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市农行与造纸厂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因此,保证人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由造纸厂归还市农行借款本金111.5万元以及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1999年12月24日,水泥制品厂向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营区支行(以下简称东营支行)借款105万元,期限1年,自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12月24日。该合同同时约定,保证人海科公司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1999年12月24日至2001年12月24日。2001年10月20日,东营支行向水泥制品厂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分别于2001年lO月22日和2001年12月3日在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 2002年3月10日,东营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约定,债务人水泥制品厂、担保人海科公司所欠东营支行本息122万元自2002年3月25日起转移给长城公司,并分别以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接到本债权转移确认书后,主动向长城公司归还前述全部债务款或者制定还款计划。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在上述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均明确表示,对债权转移事项不持任何异议,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的签署时间均为2002年3月28日。 2002年9月30日,长城公司与何荣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水泥制品厂所拖欠的5笔贷款债权 (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何荣兰并附债权转让清单。2003年1月21日,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债权转移通知,通知水泥制品厂及担保人海科公司,长城公司对水泥制品厂依法享有的债权本息122万元及其项下附属权利均已依法转移给何荣兰,由其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主动向何荣兰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均未向何荣兰清偿债务,何荣兰遂于2003年4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还本付息。(中财2008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
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移通知的行为是否可以发生债权让与的效力?
A、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D、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A.沈阳A 公司无须向香港B公司承担违反权利担保义务的责任
B.沈阳A 公司应当向意大利C公司承担违反权利担保义务的责任
C.香港B公司应当向意大利C公司承担违反权利担保义务的责任
D.沈阳A 公司应当向香港B公司承担违反权利担保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