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
A.婚姻当事人
B.利害关系人
C.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A.婚姻当事人
B.利害关系人
C.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确认为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A.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B.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达不成协议
C.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D.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但女方父母反对
英国A公司于1996年1月10日在我国申请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为00837),并于同年4月30日由我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上海某汽车厂于1996年12月向我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请求。理由是:1990年9月27日英国出版的刊物《汽车先锋》第1166号刊出的5幅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的照片,特别是其中英国某公司的同类产品小汽车外形与A公司外观设计相类似。因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A公司的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属于公知范畴。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请求人的申请后,便于1997年1月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达A公司,要求该公司于3个月内陈述意见。A公司未加理会。同年6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要求双方在3个月内提交答复意见。A公司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做出答复。 问题: (1)上海某汽车厂能否对A公司的小汽车外形、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根据案情介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