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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绿色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它由来自美国、日本和中国的三家公司共同投资
MICA公约对承包的对象合格的投资及合格的投资者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判断日方公司能否向MI-CA投保,主要应依照合格的投资及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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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公约对承包的对象合格的投资及合格的投资者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判断日方公司能否向MI-CA投保,主要应依照合格的投资及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判断。
A.美国人迈克和中国人张三在深圳罗湖区设立的家具经营有限公司
B.美国微软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
C.德国奔驰公司在广州设立的分公司
D.日本松下公司与中国的联想、长虹公司共同在成都设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A.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作出决议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万元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甲、乙、丙三人共同研究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评估作价50万元,他们可仅以该项专利出资
1981年7月成立的国内首家由中资组成的金融租赁公司是()
A.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B.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C.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D.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在马来西亚注册登记成立的“盛誉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誉公司)在2000年1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上海设立了一个商务办事处,指定中国公民李某为该商务办事处的代表人,并拨付人民币100万元,以作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为“马来西亚盛誉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办事处)。因该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在北京,于是决定在北京设立一家独资公司,2001年5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该外商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人民币,名称为“盛荣有限公司”。2002年8月,盛誉公司打算在中国购买一批体育保健用品,并决定将业务交给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处理。于是两者先后分别与上海市某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品公司)签订了体育保健品买卖合同。盛荣有限公司收到保健品公司的供货后,便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而上海办事处却因资金周转困难,在约定的期限内只给付了1/3的货款,尚有90万元货款没能清偿。后来保健品公司多次索款未果。2002年12月保健品公司以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办事处清偿债务90万元,并要求盛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皆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当上海办事处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作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盛荣有限公司有义务代其偿还。上海办事处的代表人李某认为:所欠保健品公司的债务应向盛誉公司追偿,因为合同是以盛荣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办事处只是从中联系,不能以办事处的财产清偿。
请问此纠纷应如何解决?
A.天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B.天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企业,但投资的资本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40%
C.天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投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
D.天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其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并约定承担有限责任
A、小王和小张各出资2000元购买一头牛
B、夫妻一方购买彩票中奖所得5000元钱
C、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公司
D、兄弟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所购买的生活用房
A.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A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
B.乙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代销合同
C.丙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D.丁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A.该公司就其中国施工所得应向中国政府纳税
B.该公司就其中国施工所得应向德国政府纳税
C.该公司实际上在中国存在常设机构
D.该公司是中国税法意义上的非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