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3年9月,原告为其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幼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其子在院中玩耍时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发生医疗费用1万多元,该医疗费用全部由汽车司机给予了赔偿。
原告虽然获得了赔偿,但想起其子还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遂以其子受伤住院治疗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经调查核实,住院治疗费用已经得到补偿,投保人并无实际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赔偿原告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A.丰庭公司从外地采购一批原材料,会计人员已经为此编制了会计分录,但在过账时漏记了
B.丰庭公司支付了300元的水电费,会计人员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360
贷:现金 360
C.丰庭公司因销售产品而取得了收入1万元,会计人员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但是在过账时,会计人员误将1万元的银行存款记入了贷方
D.丰庭公司的会计人员重复记录了一笔材料销售业务
丰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庭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07年所得税税率33%;2008年所得税税率为25%。2007年度有关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资料如下:
(1)2007年度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10万元。
(2)2007年11月,丰庭公司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入账价值为40万元;年末按公允价值计价为55万元。按照税法规定,成本在持有期间保持不变。
(3)2007年12月末,丰庭公司将应计产品保修成本5万元确认为一项负债,按税法规定,产品保修费可以在实际支付时在税前抵扣。
(4)假设2007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为0。除上述事项外,丰庭公司不存在其他与所得税计算缴纳相关的事项,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而且以后年度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要求:计算丰庭公司2007年应交所得税,确认2007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计算2007年所得税费用以及2008年因税率变化导致的2007年递延所得税的变化,并进行所得税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