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5日甲向乙借款15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甲于1999年11月11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第二年1月8日母牛产小牛一只。下列表述( )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9年11月5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9年11月11日
C.小牛应归甲所有
D.乙在接受还款前有权占有小牛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9年11月5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9年11月11日
C.小牛应归甲所有
D.乙在接受还款前有权占有小牛
A.在1999年5月7日前,甲在中国再次提出相同主题的申请,享有优先权
B.在1998年10月8日之前,甲在中国再次提出相同主题的申请,享有优先权
C.1999年12月5日甲向日本专利局提出同样的申请时,可以将1999年11月4日的作为优先权日
D.甲可将1999年11月4日,作为在中国再次提出专利申请时享有的优先权日
A.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B.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C.公告甲的申请,虽然甲、乙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D.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A.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 利息 不承担保证责任
C. 合同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D. 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1996年8月5日
A.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1996年8月5日
B.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D.合同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A.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B.犯了乙的著作权
C.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A.乙应搬出房屋,甲不得以与乙的租赁合同对抗新所有人丙
B.乙应搬出房屋。因其迟延交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C.乙应搬出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乙不应搬出房屋,因为乙虽违约但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乙得以之对抗丙
A.高某推迟要款20多天,并与梁某达成变更协议,未征得保证人甲、乙的同意,故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B.刘某已退伙,高某无权要求其对该债务负责
C.应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
D.由于刘某退伙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所以,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5年10月2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5年10月5日
C.小牛应归张某所有
D.刘某在接受还款前有权占有小牛
A驳回甲的请求
B判决乙退还甲的3000元
C判决丙偿还甲的3000元
D由乙、丙共同偿还甲的3000元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公司股票自2011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何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9年9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2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9年1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魏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双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于2011年2月17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2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2011年5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2011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何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11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11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董事何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卓韵公司为201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卓韵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卓韵公司股票。2011年12月,卓韵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拟购入卓韵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卓韵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5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卓韵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11年12月20日,卓韵公司召开董事会,卓韵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卓韵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2011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5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0元的价格买入卓韵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公司报告,2012年1月5日,甲以每股24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公司报告。丙在2012年2月15日买入卓韵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卓韵公司的股东,丙从卓韵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公司为L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12年2月23日要求卓韵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12年4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理由是董事会批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卓韵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买入卓韵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