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03年11月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其有效期为( )。
A.5年
B.8年
C.10年
D.20年
A.5年
B.8年
C.10年
D.20年
2002年4月20日,A公司与B厂(B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张某为业主)签订联合协议。该协议约定,基于将A公司的产品无动力换气扇和B厂的产品变压排烟道配合,能够达到排除烟味和防倒风、防串烟味的最佳效果,双方签订该联合协议。其中协议第一条约定,“双方联营期限为10年,在联营期间双方共同研究的产品不准擅自转让,或私自伪造,如须报请有关部门核定由双方共同参与”。在联营期间,双方均聘请了有关技术人员参与研制工作。 2002年11月13日,张某就“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10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张某“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02285436.3,设计人为张某。A公司对此十分不满,认为该发明创造应为合作发明创造,不应由张某独自享有,于是起诉了张某。
A.申请日前甲在国外已经进行了制造、销售
B.2005年1月甲在中国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该产品
C.2005年6月乙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D.2004年8月乙已就相同技术主题在美国提出过专利申请,但申请尚未公布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5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请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问题:
请问:上述案情中有几处违反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为什么?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A.发明
B.实用新型
C.外观设计
D.发明或实用新型
A.自发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
B.自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
C.自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3个月
D.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3个月
A.在1999年5月7日前,甲在中国再次提出相同主题的申请,享有优先权
B.在1998年10月8日之前,甲在中国再次提出相同主题的申请,享有优先权
C.1999年12月5日甲向日本专利局提出同样的申请时,可以将1999年11月4日的作为优先权日
D.甲可将1999年11月4日,作为在中国再次提出专利申请时享有的优先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