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C公司与美国D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未订明法律适用条款和仲裁条款。C公司
中国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中国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A.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宁波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向宁波市或温州市的法院起诉
A.甲、乙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
B.甲、乙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
C.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D.以上说法都不对
2012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另外,丙银行与甲公司和丁公司也未就实现债权的方式进行约定。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A.当事人双方都是越南公民,故应适用越南法律
B.当事人在曼谷签订了合同,故应适用泰国法律
C.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故应适用我国法律
D.当事人选择美国法为合同准据法,故应适用美国法律
A.出租人营业所在地法
B.被告住所地法
C.法院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A.由华士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英国法院中请承认和执行
B.由华士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C.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英国法院承认执行
D.由华士公司向伦敦仲裁机构申请承认和执行
请问: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此案?为什么?
一、要求
1.作成AB公司全程会计分录。
2.查明此次防险的最终效果。
二、资料美国AB公司向欧洲供应商G有限公司在20×5年10月1日发出一张定单,定制一种机器,约定在20×6年3月31日交货并支付货款,€400万。由于要求规格特殊,AB公司作出确定承诺。
AB公司为了减少欧元汇率上涨的不确定性,故在G公司接受定单日与美国第一国民银行签订了一份6个月相应的期汇合同。管理当局指定其为公允价值防险措施,作出了书面说明。
有关汇率变动情况如下:
即期汇率
远期汇率 1.16(180天) 1.19(90天) 1.21
市场利率为6%,在此期间无变动。
A.因为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所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起诉
B.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因为该约定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C.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因为法国公司并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且提交书面答辩状,因此应当视为承认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所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D.虽然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在法国某法院诉讼,但是因为法国法院同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因此该约定是无效的
在马来西亚注册登记成立的“盛誉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誉公司)在2000年1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上海设立了一个商务办事处,指定中国公民李某为该商务办事处的代表人,并拨付人民币100万元,以作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为“马来西亚盛誉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办事处)。因该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在北京,于是决定在北京设立一家独资公司,2001年5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该外商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人民币,名称为“盛荣有限公司”。2002年8月,盛誉公司打算在中国购买一批体育保健用品,并决定将业务交给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处理。于是两者先后分别与上海市某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品公司)签订了体育保健品买卖合同。盛荣有限公司收到保健品公司的供货后,便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而上海办事处却因资金周转困难,在约定的期限内只给付了1/3的货款,尚有90万元货款没能清偿。后来保健品公司多次索款未果。2002年12月保健品公司以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办事处清偿债务90万元,并要求盛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皆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当上海办事处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作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盛荣有限公司有义务代其偿还。上海办事处的代表人李某认为:所欠保健品公司的债务应向盛誉公司追偿,因为合同是以盛荣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办事处只是从中联系,不能以办事处的财产清偿。
请问此纠纷应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