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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被告:章某,男,1982年4月5日生。2003年12月,章某与周某在网上相识,章某得知周某家中富裕,产生要从

周某身上“搞一笔”的想法。12月10日,章某约周某到某影城看电影,并借故让周某关掉手机。看电影期间,章某给周某父亲打电话,讹称周某在其手中,要周某父亲在六点前往指定账号汇款20万,否则将杀害周某。经讨价还价,周某父亲向章某汇款10万。章某与周某看完电影在某餐厅用晚餐,后二人各自回家。 问: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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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网络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发展着,在短短十几年内全方位冲击着我们的生活。网络世界就像潘多拉的魔盒,在我们惊叹
互联网创造的一个又一个奇迹时,阴暗丑恶的网络犯罪也浮出了水面。网上侵犯隐私:2004年11月中下旬的一天,家住连云港的王某通过网络共享进入章某的个人电脑,将章某存放在电脑中的个人隐私照片复制到自己电脑上并刻录一张光盘。章某是一年轻时尚的女孩子,欲将自己最青春的身体永驻,不好意思去影楼拍摄,遂在家让男朋友拍摄了一系列全裸的照片存放在个人电脑里。无奈,章某的电脑被不怀好意的人侵入,并被王某通过侵入电脑获悉名字及邮箱地址。11月26日下午,王某化名周黎明发电子邮件给章某,威胁章某准备3万元给他,不然将在网上公开、泄露其隐私照片。11月28日,王又发电子邮件给章某,要求其在12月10日前准备好钱。12月初,王某与章某通过网络谈定2万元平息此事。12月9日,王某被抓获。

网上实施盗窃:2003年10月29日晚,杨某、高某、顾某至无锡市芦庄自由人网吧上网。次日凌晨,杨某发现在其邮箱内有安装的木马程序及该程序从网上截取到的葛某在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号、密码,即先后22次用此账号、密码为自己和高某、顾某的游戏卡进行充值计人民币870元。后见卡上尚有余额人民币15564.88元时,三人合谋并商定由顾某去工商银行办理一张牡丹灵通卡将余额窃走。当日上午9时许,顾某办好牡丹灵通卡回到网吧,由杨某通过网络将15560元转至顾某新办的卡上。随后三人至工商银行芦庄自动取款机上,由杨某取出人民币5000元,而后又至工商银行中桥分理处. 由顾某取出人民币10000元,所得赃款三人平分。

由此可见,互联网在成为信息传播和交流的便捷手段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型工具。为了保障互联网的正常运行,我们不仅需要法律的约束,而且还需要道德的规范。

请回答:网络生活中大学生如何做到遵守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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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被告:江某某,男,1980年1月5日生。被告:陈某某,女,1981年6月1日生。2001年6月。陈某某因与江某某非法
同居而怀孕。2002年1月的一天,江某某听林某说有人要买男婴时,当即表示陈某某如果生男孩就卖给他人。之后,江某某将自己的想法告诉陈某某,陈某某表示同意。同年3月3日。陈某某产下一男婴,江某某通过林某介绍将男婴卖给两名外地妇女,二人得款15000元。2003年12月,陈某某又产下一对女双胞胎,江某某再次通过林某介绍,将该双胞胎卖给一外地男人,二人得款35000元。 问: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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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被告人章某(男,武汉市人)从2001年1月起长期购买湖北省体育彩票但一直没有中大奖,两次去武汉市洪

被告人章某(男,武汉市人)从2001年1月起长期购买湖北省体育彩票但一直没有中大奖,两次去武汉市洪山体育馆路体育彩票开奖现场后,章某发现可以从厕所窗户上爬进摇奖大厅。后章某又多次去开奖现场观察开奖情况及程序。2001年4月初一个晚上的11时30分左右,章某潜入开奖厅,章窃走了一个用于装彩球的密码箱回家研究,但打开后发现密码箱是空的。同年4月18日晚,章某再次潜入开奖厅,从密码箱中窃得8个彩球并带回家中,18日上午章某剖开了8个彩球并分别在其中装入锣瑁、石头等物体并用胶水粘好。当晚,章某将彩球带回开奖厅,并按一定顺序装入摇奖机内。2001年4月20日晚,湖北省体育彩票第10303期开奖,晚8时左右摇奖机正式启动。第一、二球均顺利落入容器的出奖通道里,但第三个球却被卡在通道出口处,后被体彩中心工作人员用手拔下。现场彩民对此大为不满,纷纷要求检验彩球。其后,检验人员在用于开奖的彩球中发现6个球中被人作了手脚。于是,这一期的开奖活动被迫取消。公安机关立案后,章某很快被抓获。 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回答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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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2006年1月8日,陈林生借款1.8万元给王军,双方约定2006年12月31日还款。到了2006年12月31日时,王
军告诉陈林生自己借给了表哥章程2万元钱,现在手头没有钱可还,陈无奈只好催促王赶快将其2万元钱及早收回以便偿还还欠自己的1.8万元。过了几天,陈林生打听到王军这笔钱是1年半前借给其表哥的,本应在2006年12月1日还款,但王军在外宣言说反正这笔钱还回来了,大部分也要给陈林生,肥水不落外人田,自己的表格肯定不会赖帐。因为,王军根本就没有去向章程要钱。陈林生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如果王军向其表哥要回了2万元钱,那么他前自己的1.8万元就可以还了。陈林生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章程将欠王军的1.8万元还给自己。依据合同法回答以下问题:

(1)陈林生向法院提起的该项诉讼中,陈某、王某、章某的法律地位分别如何?

(2)陈某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章某主张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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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冉某,男,29岁,小学文化,某工厂工人。冉某于2000年3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3年,刑满释放后,经常夜间携带三棱刮刀到处游荡。2003年9月上旬,冉某嫌这把三棱刮刀不锋利,又购买一把0.3米长的三棱刮刀带在身上。9月16日晚9时许冉某与其朋友陈某在当地人民路人民饭店饮食部门前闲逛,遇见相识的周某、匡某、吴某等人。周、匡、吴等先后向冉要香烟,冉某给匡某、吴某各一支,未给周某,周某抓住冉某的衣服与之纠缠。冉某将周某的手拨开,发生拉扯,周某打冉某面部两拳。冉某受伤后退几步,随即拔出携带的三棱刮刀由上而下对周的左肋骨刺斗刀,伤及心脏,周某倒地死亡。冉某见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否认了犯罪事实。问:1)冉某的主观罪过是什么?2)对于冉某有何量刑情节?3)如果冉某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没有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提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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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孙某于2001年9月应聘到某乳品公司担任业务员,出于为该公司经理刘某创造经营业绩的动机,于2002年10月8日起向该公司虚构了南京市某学校需要供奶的事实,并于2002年12月1日利用伪造的该学校行政章,与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从2002年10月8日到2003年1月4日,孙某将该公司钙铁锌奶321,500份送至家中,并要求其母亲每天将牛奶全部销毁。经鉴定,价值305,000元。2003年12月24日,孙某以该学校名义交给乳品公司奶款7,500元,其余奶款以假便条、假还款协议等理由至案发一直未付给公司。下列方法正确的是:()

A.孙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B.孙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毁坏他人财物

C.构成职务侵占罪

D.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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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章某被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大化街道派出所作出,章某对此行为向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作出后,章某仍不服,遂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可能作为本案被告的有哪些机关?( )

A.大化街道派出所

B.设立大化街道派出所的区公安分局

C.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公安局

D.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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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关于聚众斗殴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约乙到郊外荒地与张某决斗,甲某构成聚众斗殴罪

B.甲得知章、王、李、赵4人在某饭店喝酒后,便约乙、丙、丁3人持械前往报复,将章王李赵4人打伤,构成聚众斗殴罪

C.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D.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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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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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被告人,丁甲,男,43岁,农民;被告人,丁乙,女18岁,待业青年;丁丙,男,15岁,学生;姜某,男,19岁,无业。2003年12月10日,丁、丙、姜某在家饮酒时产生抢劫歹意,遂蒙面伪装后,持猎枪闯入某公司经理张某家,对张某进行威胁,从张身上搜得仅有的50元钱。二犯仍不满足,随即以匕首撬开室内组合柜、将柜中人民币1万元以及一些贵重物品洗劫一空。作案后二犯携带钱物逃至丁丙家,家中只有丁丙之姐姐丁乙。姜某当着丁乙的面将所抢得的钱物放在床上说“这是我们抢来的”,并提出把现金先藏在丁家。被告人丁乙不同意,提议放在丁丙奶奶家藏匿。被告人丁乙返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父被告人丁甲。次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到丁家调查其子抢劫一案,丁甲谎称其子上班未归,并与丁乙一同竭力证明丁丙没有作案时间。其后,丁甲还指使丁乙将丁丙的衣服、皮鞋以及两张火车票送到奶奶家中,告知丁丙公安人员曾来家中调查一事。当丁丙得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列为怀疑对象时,即脱掉作案时穿的衣服、鞋交给丁乙,并换上丁乙带来的衣服和鞋。丁乙将丁丙作案时穿的衣服、鞋毁弃于屋后垃圾坑中。丁丙与姜某一起携赃款赃物乘坐火车潜逃。丁乙回家后便将二犯潜逃一事告知其父丁甲。丁甲即对丁乙说:“此事千万不要说出去,否则要犯杀头罪的。”丁乙点头同意照办。当公安机关传讯二被告人询问丁丙去向时,二被告人均隐瞒了二犯潜逃的事实和其他情节。不久案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丁甲、丁乙。问:1)对丁丙和姜某应当如何定罪量刑?2)丁甲与丁乙构成何罪?3)如果丁甲是在被丁丙教唆后而为丁丙提供火车票帮助其逃跑的,对于丁丙的教唆行为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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