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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原告与被告合伙筹建一个工厂,由于双方都没有投入资金,故约定经营的盈余与亏损分别按照50%的比例分配和承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厂建成后,实质的工作一直主要由原告方来完成。一年后双方产生分歧欲解散合伙,但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原告方主张自己承担了大部分工作,应该多分。被告则主张按照约定平均分配。则( )。

A.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是双方对约定没有争议,且按约定实施了一年之久,应当认定约定有效

B.虽然原来存在约定,但是由于原告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对合伙财产应当多分

C.虽然双方有口头的约定,但是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并无约束力

D.以上说法均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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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对下列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 )

A.被告拖欠原告贷款1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在一个月内付清,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间的贷款利息

B.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国外,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同意在2个月内赔偿

C.赡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原告申请撤诉

D.收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维持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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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原告罗女士与被告何某婚后不久夫妻间便开始有了摩擦。双方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在争吵中何某还曾动手殴打
妻子,甚至把她赶出家门。罗女士在怀孕3个月时,被丈夫赶回了娘家,何某在分居期间与其他女性同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罗女士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查明,由于何某在夫妻存续期间,因生活琐事殴打妻子,在分居期间与其他女性同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是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被告是有过错的。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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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村民甲、乙合伙出资40万元成立“欣欣船舶打捞队”,进行沉船打捞作业。根据合伙协议,合伙期限为3年,到期后,甲、乙
均要求终止合伙关系。在经营期间共收益60余万元,甲、乙两人对如何分配利益产生纠纷,遂于2004年5月8日到法院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人民法院受理后,由A、B、C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合议庭组成后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人民法院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A审判员独任审理。甲、乙均委托了律师,被告乙的律师提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要求给予举证期限。甲、乙协商决定举证期限为20日,A审判员同意。6月5日开庭审理时,A审判员宣布因为适用简易程序,为了快速审理,有关向当事人宣告诉讼权利的程序就免了。审理过程中,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愿意就有关争议问题协商。A审判员遂就该纠纷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该协议经双方签名就生效。6月7日,原告就以该调解协议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15日,人民法院向双方诉讼了调解书,原告甲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原调解协议愿意不一致,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制作调解书。被告乙提出调解书对有关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部分没有进行详细、清楚的说明,要求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进行补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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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商品房买卖的纠纷 [案情回放] 原告与被告系好友,被告购买了争议商品房后,由于被告无力负担每月的银行按揭

商品房买卖的纠纷

[案情回放]

原告与被告系好友,被告购买了争议商品房后,由于被告无力负担每月的银行按揭,于是提出将其出售给原告。

原被告于2005年7月10日通过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某市某区盈家花园10-1608室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价款:305049元。由于被告的房屋是银行按揭购房,在程序上必须将银行按揭贷款全部还清解除抵押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一时也没有足够的款项办理解押,被告遂要求原告先行支付房款8万元,由原告从2005年8月起每月以被告的名义偿还贷款2000元,并以被告的名义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办理产权证、土地证,现两证和购房发票等原件全部都交给原告。原告依据协议缴款后进行了装修和人住。

2007年5月19日,原告和钱某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525000元(含装修)的价格转让给钱某某,在卖房时,原告向中介公司和买房人都清楚地说明了房屋的权属情况,被告邹某某也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此后,钱某某向原告支付定金1万元、房款8万元,并付清银行按揭款项214000元,同年6月21日下午,钱某某准备将最后的22万元交付给原告时,被告突然提出要从她的卡上走个账,一会儿就还给原告,原告信以为真,就同意了,结果款项打到被告账户上,被告还给钱某某打了收条,就借口有事急忙离开了。

原告这才慌了神,要求被告实践自己的诺言,将款项还给原告,被告只是将其中的10万元还给原告,其余12万元拒绝给付原告,理由是她才是房屋的产权人,有理由得到销售房屋的增值部分。

经多次索要无着,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12万元。

[代理经过]

代理律师在了解清楚事实经过后,代理人认为主要有两个思路:

1.以合同(2005年7月10日)为由起诉被告违约,并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2.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财产。

由于针对2005年7月10日的合同,被告并非没有履行,其再次与钱某某签订买卖协议(过户用)也是原告明知的;代理人在斟酌后决定选择不当得利作为诉由进行起诉。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依法申请证人(中介公司、钱某某)出庭作证,对本案的客观事实做了一个完整的调查,强化法庭审理效果。

庭审中,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人陈述的事实对原告也非常有利,唯一对原告不利的就是房屋的产权人从来都是被告,房屋是从被告名下直接过户到钱某某名下的。

所以针对该点不利,代理律师进行了重点论述,首先,2005年7月10日的原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当支持;其次,原告已经完全按照该合同全面履行;再次,向第三人钱某某销售房屋的行为是原告自行决定的,是原告找的中介,是原告和钱某某谈妥的价格,是原告与钱某某、中介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最后,被告对原告将房屋销售给钱某某的过程中从来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配合原告和钱某某办理解押手续,并承诺协助办理过户,在房产局办完过户后,被告手中甚至连一份《买卖合同》都没有。

被告拿走原告应得12万元纯粹是其心理不平衡导致,加之了解原告的性格,利用了原告对其的信任,骗取了这笔钱。

房产证虽然在被告名下,但是客观事实却是被告已经将房屋转让给原告,法院应当保护交易安全,被告无权对该笔款项主张权利。

[审理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2007]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2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某市某区盈家花园10—1608室原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告支付房款及房屋贷款、对房屋进行装修和人住、领取并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相关事实,可以证明原告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故原告有权转让房屋,原告与钱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钱某某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目的只是用于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并非确定房屋买卖权利义务的依据,故被告占有原告的房款12万元,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当返还。”

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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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 原告:广州某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4月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

原告:广州某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4月6日签订《设备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3台进口电梯,共需支付设备款美金3042200元;由原告负责安装,并负责设备的调试及产品交付使用12个月的全套免费保养服务,被告需支付安装费美金667800元。之后,双方又于1997年2月4日签订补充合同,调整了购买电梯的型号,原合同设备价格调整为美金2700000元和人民币1341520元,安装价格调整为美金600000元和人民币2944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供货及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但被告未能如期支付设备款及安装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备欠款人民币40245.60元和美金81000元,电梯安装款美金600000元;赔偿欠款相应的银行利息人民币390161.49元。

被告辩称:由于原告提供的电梯中有5台主机非美国原产,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又不按约定予以更换,故我公司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付余下的设备费用。

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合同》及《设备安装合同》各一份。《设备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美国原厂生产电梯13台,总价款3042200美元;质量要求为全部设备材料是在美国原厂由一流技术人员生产,以及原告负责对全部设备免费保用一年等。被告在原告发货前预付97%的货款,余下3%货款在保用期满后支付。《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设备合同》中13台电梯全套设备的安装及12个月之内的全套免费保养服务,安装费为667800美元。1997年2月4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电梯供货及安装补充合同,约定将原13台进口电梯中的2台电梯变更为原告生产的电梯,原合同设备总价款变更为2700000美元和人民币1341520元,安装价格变更为600000美元和人民币294480元。1998年5月15日,原、被告进行电梯设备的验收移交,并签署了移交备忘录。至1999年10月11日,13台电梯全部安装调试完毕,被告就13台电梯分别向原告出具了自检报告或完工证明,武汉市劳动安全卫生检验站经检验,也签发了电梯质量和安全监督检验报告书,电梯全部交付使用。

另查明,原告交付的11台进口电梯均有原产地证书,证明整机为美国原厂生产。但其中有5台电梯所使用的曳引机铭牌上标明产地为西班牙,被告于1998年6月以曳引机产地与合同约定不符向原告提出了书面异议,但双方对更换未能协商一致。被告遂对尚欠原告的设备款81000美元和人民币40245.60元,以及安装费600000美元拒绝支付。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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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王某是一专职律师,2006年4月1日甲案件的原告来找李某,把王某聘请为其代理律师; 2006年5月1日,甲案件的被告找到王某又聘请其为他的代理律师,王某也接受了聘请,请问:这属于一种()代理,其后果由()承担。

A.自己代理,原告

B.双方代理,王某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被告

D.双方代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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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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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与乙公司(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某一新产品的协

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与乙公司(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某一新产品的协议。该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5000 万元人民币,原告出资2000 万元人民币,并出资价值2000 万元人民币的土 地使用权。签订协议时,双方对该产品的市场效益均看好。协议签订后,原告平整了土地,兴建了厂房。当原 告去函催被告将其应出资的 5000 万人民币到位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长认为该 项目不能进行,理由是:被告与原告合作开发新产品一事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按被告的章程规定,凡 4000 万元以上投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所以,前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越权行为”不具 有法律效力。后原告派人查阅了被告章程,的确有此规定。为此原告想不通,因为它认为被告是一实力十分 雄厚的大公司,区区5000 万元还要股东会批准是没有想到的。如果该合同无效,原告将承担巨大损失。因此,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 问题:1、本案投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本案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是投资合同而是一般的买卖合同,其他不变,那么该买卖合同是否 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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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1997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

A.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C.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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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在某一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一方因无法获得作为档案材料存放在某单位的证据,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庭审中对该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 )

A.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

B.应当由被告与法院进行质证

C.应当由被告与保管该证据的某单位进行质证

D.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说明,无须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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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原告江西省婺源县某民办中学于2002年7月20日与被告江某(同县另一中学教师)签订了《聘任协议书》,约定:自2002

原告江西省婺源县某民办中学于2002年7月20日与被告江某(同县另一中学教师)签订了《聘任协议书》,约定:自2002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被告江某到原告方担任某学科骨干教师,享受四级十二类教师待遇,年总收入不低于22000元;同时约定,从被告受聘之日起,合同期内由原告每年于9月10日前支付被告学科骨干津贴15000元,9年共计135000元;还约定,聘任协议有效期内,如被告单方终止协议,必须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年未能实际履行,仍在原校任教。后经协商,双方将协议的履行开始期限推迟1年,即变更为2003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为双方履行权利义务期。协议变更后,被告仍未能履行。原告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03年9月 22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某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30000元和承担诉讼费用。

(1)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江某原所在学校可否认定其与某民办中学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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