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刘某二人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如就祖传字画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则提交双方住所地以外的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后双方果然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现问双方解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什么?()
A.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B.只能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C.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D.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
A.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B.只能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C.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D.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
A.马某必须征得王某的同意,可书面形式,也可口头形式
B.马某同陈某所签署的转租合同的租赁期不能超过2005年7月19日
C.陈某应该承担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D.转租期间,如果原租赁合同出现变更,则转租合同也必须随之变更
A.王某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请求赔偿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
B.王某可以只对张某、周某二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刘某的监护人也负有赔偿责任
D.张某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提出反诉,要求王某还钱
排人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至于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1993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广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问(1)造漆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效力能否成为造漆厂的免责事由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A.双方协议补充
B.按交易习惯确定
C.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D.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张某和李某不同意,最后决定由张某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丁公司私自代表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B公司不知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张某认为该损失应由丁公司单独承担。 (3)张某人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刘某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刘某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刘某认为,张某、刘某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销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刘某人伙的出资,代替张某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丙公司认为事先在合伙协议中无禁止性规定,自己的行为合法。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 (6)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认为自己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第1-2题
李莉为甲寿险公司的专业代理人,陈扬是A银行的理财经理,两人是私交甚好的大学同学,彼此在业务上互相支持,为彼此的老客户。刘菲是某IT公司的中级主管,是李莉和陈扬各自业务上的新客户。近日李莉分别约刘菲和陈扬见面,将甲寿险公司最新推出的一款新型寿险产品介绍给二人。
1. 以下行为符合保险专业代理人基本行为规范中的“保守秘密”规范的是():①李莉将陈扬和刘菲的工资收入情况告知甲寿险公司;②李莉为了支持陈扬在A银行的业务,将刘菲的个人信息、工资情况透露给陈扬;③李莉在与自己的营销总监吃饭谈天时,将刘菲最近外遇的消息透露给营销总监;④陈扬将李莉所不知的刘菲的个人信息告知李莉。
A.①
B.①②
C.①②③④
D.①②③
2.李莉虽然是甲寿险公司的代理人,但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她可以向刘菲介绍其他寿险公司的产品,以便进行产品比较。()
A.对
B.错
A、李某所购置的家具
B、陈某的转业费
C、陈某姑妈遗留的房屋
D、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
国内自由执业者刘某,2019年发生以下业务。
(1)刘某与其妻王某共同赡养四位老人,分别是刘某父母、王某父母,刘某为独生子女,王某有一妹,夫妻二人每月均向已年过60周岁的刘某父母和王某父母分别支付3000元赡养费。王某与其妹协商,按照平均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向附加扣除。
(2)二人育有一女小刘,正在高校读硕士研究生。
(3)刘某与房产中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与其妻租住在天津市河西区,月租金2500元,夫妻二人名下均无房产。
(4)2019年,刘某因小说发表取得出版社报酬105000元。
(5)2019年8月开始,刘某通过网上兼职平台讲课,每月讲课4次,每次报酬800元,连续讲课2个月。
(6)2019年12月,获得A公司支付给刘某的特许权使用费12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刘某与其妻王某协商确定,涉及可分摊专向附加扣除的,均按50%比例分别扣除﹔不考虑其他事项。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计算回答问题。
(1)刘某和王某因赡养老人,全年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分别是多少?
(2)小刘在读硕士研究生,刘某与王某是否可因此享受个人所得税前子女教育专向附加扣除?计算出每人可扣除的金额。
(3)计算刘某与王某全年税前可分别扣除的金额。
(4)计算2019年刘某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5)刘某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理由是什么?
A.该合同有效
B.该合同无效
C.该合同一旦经过登记就不可撤销
D.中介公司乙的行为存在不当
A.甲没有责任去和王某交涉
B.甲有责任去和王某交涉
C.甲有权向王某索要违约金
D.甲无权向王某索要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