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20日,经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称大世界公司)介绍,麦克斯威尔公司与北京出版社签订了《关于转让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简体本出版合同》(以下称《出版合同》),约定:“麦克斯威尔公司经迪斯尼公司授权,拥有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从事该读物的版权贸易业务,麦克斯威尔公司将迪斯尼公司的授权转让给北京出版社。”当天,北京出版社又与大世界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大世界公司将迪斯尼儿童读物文字进行定稿、发排、制版,大世界公司保证提供合格的中文简体字彩色版制成软件,并负责提供外方授予版权的版权合同书。为此,大世界公司获利10437.6元,但一直未提供其所保证的外方的版权合同书。
1991年2月1日,北京出版社与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下称北京发行所)签订协议,约定:“属于包销图书,出版社要在版权页上注明‘新华书店经销’字样。”此外还约定:“出版国外作品或图书,出版社要与版权所有者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获登记号后再交北京发行所征订和安排出版,否则出现出版、发行、经销的一切涉外版权纠纷一律由出版社负责。”1992年3月11日,北京出版社将《出版合同》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由于未出具迪斯尼公司的授权书,该局未予办理登记手续,后北京出版社也未补办登记手续。
1991年8月、1992年11月和1993年11月,北京出版社3次印刷出版《善良的灰姑娘》等9本书,书中的卡通形象与迪斯尼公司的英文原本完全相同,且9本书的封面均有米奇老鼠的形象,并标有《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字样,每本定价人民币2元。
1994年,美国迪斯尼公司因与北京出版社、北京发行所侵犯版权纠纷一案,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北京出版社和北京发行所未经其许可,在出版、发行9本《丛书》的过程中复制了迪斯尼公司享有版权的卡通形象,侵犯其版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二者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丛书》,书面保证不再侵犯其版权,并在中国出版国内外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偿还其经济损失177余万人民币。
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于1992年3月17日生效。
请根据案情分析:
(1)于2007年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将250000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2)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5000000元,但在2007年4月2日对外宣布,第1季度发生亏损1000000元。
(3)2007年3月15日,经董事会决定出售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出售工作于2007年4月10日结束,收取款项3000000元。
(4)按销售合同中规定,应于2006年11月15日提供给乙企业一批商品,由于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供商品,致使乙企业发生经济损失,乙企业于2006年12月提出起诉,要求赔偿违约经济损失500000元。由于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根据当时的资料判断很可能会败诉,估计赔偿金额为1200000元,并按此估计金额入账。但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的3月20日法院已判决,公司需赔偿乙企业经济损失1300000元,双方均接受此判决,不再上诉,且假定公司已经支付了赔偿款。
要求:判断上述事项是属于调整事项,还是属于非调整事项;对该事项该公司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并说明如何调整财务报表。
A.2002年10月30日
B.2002年11月15日
C.2002年11月20日
D.2002年11月22日
A.不可以撤回
B. 可以撤回
C. 不可撤回,但可撤消
D. 有效,合同成立。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