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煤业公司采煤机操作人员,工龄超过20年。乙、丙是该公司新招录人员,从事井下作业,其中丙毕业于煤炭职业院校。某日,因甲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致1人死亡。调查发现,该煤业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说法正确的是()。
A.该煤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B.甲根据工作经历可以不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C.乙在完成规定的安全培训后可以独立上岗作业
D.丙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及实际操作培训
A.该煤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B.甲根据工作经历可以不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C.乙在完成规定的安全培训后可以独立上岗作业
D.丙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及实际操作培训
2005年3月2日,甲市华能热电厂(以下简称“热电厂”)与乙市泰友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煤业公司于2005年4月10日前向热电厂供给大同优混煤共15000吨,靠港价240元/吨,付款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一个月)。为担保此合同的履行,热电厂、煤业公司又与明阳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该协议约定:如果煤业公司到期不履行合同,由明阳公司承担替代履行责任。2005年4月8日,煤业公司从乙市发货15000吨。4月10日,该运煤船抵达甲市合同约定的某海港锚地后,煤业公司从多方渠道得知:在当地人民法院以热电厂为被告的案件有十余起,其中已经审结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共6件,执行标的400余万元:其厂内全部发电机组以及在市供电局的电费结算账户,已被法院查封和冻结,主厂房已抵偿给当地一家信用社。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l万元且对外亦无债权。(中财2007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
煤业公司可以运用合同法中规定的何种制度保护自己?
在下列人员中,哪一位没有资格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A.陈某,原甲公司监事,甲公司2年前已破产,现在读工商管理硕士
B.王某,现为某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
C.李某,5年前因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被吊销资格证书
D.赵某,经济学博士,有丰富的知识和管理经验,但近因家庭问题欠债10万元,短期内无力偿还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12年5月,中国证监会接到有关甲公司问题的举报.举报问题如下: (1)甲公司公布的2011年度年报显示的利润总额是人民币2000万元,实际是亏损人民币1300万元。为甲公司负责审计的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张某和李某按甲公司的要求,对甲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甲公司的监事会主席赵某向其同学王某透露,甲公司正在与某高科技公司商谈重组事宜,王某因此分批买入50万股甲公司股票。待甲公司公告其与某高科技公司的重组事宜时,王某卖出上述股票,获利1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甲公司编制虚假利润的行为,甲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A.双方不得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B.5年服务期的约定因超过劳动合同剩余期限而无效
C.刘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甲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D.服务期约定因限制了刘某的自主择业权而无效
A.甲厂职工陈某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参观的客户蒋某致伤,蒋某要求陈某赔偿
B.汪某因身高不足1.70米而被乙厂招聘职工时拒绝录用,汪某欲告乙厂
C.丙公司与劳务输出公司就30名外派劳务人员达成的协议
D.丁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的担保
某审计人员于2000年12月31日对甲股份有限公司短期投资进行审计。有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2000年7月1日购入A公司的股票10000股,每股面值1元,实付款(含佣金和手续费)12000元,已知A公司股票在6月30日已宣告发放股利,每股0.05元,甲公司于7月15日收到现金股利。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7/1借:短期投资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7/15借:银行存款 500
贷:投资收益 500
(2)2000年底A公司又宣告发放下半年股利,每股0.06元。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31借:短期投资 600
贷:投资收益 60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指出问题所在,并作出必要的审计调整分录。
同年7月2日,甲与跃星公司签订关于乙的死亡补偿协议书,内容为:①跃星公司谅解甲到跃星公司协商解决乙死亡事宜的举止行为,甲理解跃星公司的经济状况,双方同意以此协议作一次性了断,今后双方不得再提任何附加条件;②跃星公司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在公司操作运转机制上有待改进,并自愿一次性补偿甲人民币74000元(包括医疗、住宿、交通及丧葬等一切费用,另应扣除跃星公司垫付的费用)。同日,甲收到人民币65600元。同月20日,跃星公司收到甲交付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死亡注销证明”、甲家庭户口簿及甲的身份证。同日,跃星公司未经甲授权,擅自向平保公司出具了签有甲姓名的申请保险理赔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为:甲全权委托保险公司业务员包某办理理赔事宜),并提供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和甲的身份证。2003年8月16日,保险公司作出了赔付人民币6万元保险金的决定。同月22日,包某领取赔款后,随即将该款交与跃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跃星公司出具了收到人民币6万元赔款的收据。2004年4月19日,跃星公司又支付甲人民币2万元,甲在2003年订立的协议书上签名签收,并记载了“收到2万元整”的字样。
2004年10月28日,甲为保险金一事向保险公司提出交涉,此时保险公司通过业务员包某得知跃星公司收取了保险金,并告知甲。甲遂诉讼至法院主张权利,要求跃星公司返还乙的6万元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请问:
(1) 该2万元是否属于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向谁承担?
(3) 跃星公司是否可以取得乙的身故保险金?
A.顾某,欠某银行未到期贷款50万元
B.盘某,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
C.于某,曾在甲公司任技术员,后甲公司破产
D.吴某,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已经3年
A.乙公司
B.甲公司和乙公司
C.乙公司和丙公司
D.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
A.专利申请权归甲公司
B.专利申请权归乙公司
C.专利申请权归张某
D.专利申请权归甲公司和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