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调增10万元
B、调减80万元
C、调增90万元
D、调减90万元
案情介绍:
甲(供方)乙(需方)双方因合同纠纷而请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理,作出如下决定:(1) 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2) 供方欠需方定金4万元,贷款90万元,务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3) 供方在收到本决定书后5日内返还定金2万元。甲方不服,申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决定,但以括号作出了下述更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理决定第三项与第二项重复,系计算错误,故将第三项予以撤销。”甲方仍然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试问:
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为什么?
A.供方出具独家说明并盖章
B.授权方所颁布的授权函
C.必须为政府部门出具的独家证明文件(若有)
D.供方已与其他地产类公司签订的业绩合同
1.工程分包单位合同和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除特殊情况外),必须采用由总包商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
A、对B、错
2.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应由()共同完成签订并与分包单位、分供方谈判?
A、总包商B、分包方C、授权项目经理部D、采购部E、物资部
3.请问该分包公司有几处违反相关规定之处?
A、1B、2C、3D、4
4.在进场前未签订分包单位合同,而产生的非法用工应由()承担责任?
A、分包单位B、总包单位C、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共同承担D、个人承担
A.甲公司应纳营业税600元
B.甲公司应纳营业税702元
C.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1万元
D.甲公司不需缴纳增值税
E.乙企业不需缴纳增值税
案例 国际招标保函诈骗案
案情
×年3月15日,A公司持中标通知书到B银行申请出具中标履约保函,受益人为W国C公司(招标方)。担保行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发现如下问题:
1.原标书与合同均为西班牙文,而不是国际通用的英文,容易出现解释、理解方面的偏差;
2.原标书规定中标方须提供银行保函,并与招标方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使中标方处于不利地位;
3.原标书规定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比例太高;
4.招标书强调只接受其当地银行的保函,故要求担保行委托当地银行转开保函,而风险却由保函申请人承担。
鉴此,担保行建议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联系作以下修改:
1.提供原标书与合同的英文版本;
2.先签约,且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才开出保函;
3.将保函金额调低至合同金额的10%以下;
4.保函加列金额随装运情况按比例递减条款;
5.来证限制担保行通知和议付;
6.把延期付款信用证改为承兑付款信用证。
然而,买卖双方虽经多次磋商,仍未达到理想效果。稍后,招标方通过当地D银行开来两份信用证,来证规定:货物必须在三个月内按间隔相等的时间分三批运达港口,最迟装期为×年9月25日,在保函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且已落实反担保的情况下,我方担保行于×年6月22日指示D银行转开金额为21万美元的中标履约保函:“保证受益人在保函申请人未能按时交货或短装情况下凭书面索赔函得到偿付,保函效期至全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60天内有效或至×年11月30日,以早者为准。”同时,还声明此保函系根据国际商会《保函统一规则》开立。11月10日,担保行获悉最后一批货已于9月25日到达目的港,便致电D银行,要求确认保函失效并解除担保行责任。但是,直到11月24日,对方才复电称:保函受益人未退正本保函,并提示保函效期至×年12月30日。随后,担保行在12月14日接到D银行电告:保函受益人已于12月12日通过公证机构提交正式函件,声言保函申请人违约,要求担保行赔付全部保函金额,起息日为12月13日。经了解,保函申请人发送的第三批货晚到目的港,根据保函规定,保函受益人提出索赔的最迟期限为全部货到后60天,而W国法律另赋予15天宽限期,所以最迟索赔日应为12月10日,但对方称保函受益人已于12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12月10日和11日两天是当地假日,故D银行在12月12日受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结果,担保行与保函申请人在多次努力未能劝阻对方撤回索赔的情况下,为维护信誉,不得不于12月31日对外赔付,并承担了有关费用和利息。次年1月16日,此案以担保行收到对方撤函通知,但已作出赔偿的重大代价而告终。
案例分析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购买B公司的一批木材,A公司向B公司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同时在汇票中注明:B公司木材质量经A公司检验合格后B公司方获得该票据权利。后A公司在检验木材质量的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由此A公司向B公司主张该汇票背书转让无效,要求法院判决票据权利归A公司所有。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在汇票上注明的条件效力如何?
(2) 该票据是否有效?票据转让是否成功?
A.经商标局核准
B.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
C.经甲厂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D.报商标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