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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2011年1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80万元。2011年
(1)财产损失6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90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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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损失6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90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A.60万元
B.75万元
C.90万元
D.108万元
A.由于保险标的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B.由于车辆和保险单都已转让给赵某,赵某已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C.虽然车辆和保险单都已经转让给赵某,但是王某依然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保险公司仍应当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D.由于保险标的已经转让,王某对于保险标的已经无保险利益,所以王某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A.陈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B.陈某无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C.保险公司如果赔偿,可以对小陈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D.小陈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先出险后年检保险公司赔不赔
[案情简介]
某年1月5日,某建筑公司将一辆桑塔纳普通型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年期限机动车辆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在签单时一次交清了保险费。投保后40天,该车在一加油站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对方长安车上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认定建筑公司桑塔纳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4.1万元。建筑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桑塔纳轿车在投保时和出险时未参加车辆管理机关的年检。几天后,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桑塔纳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载明该车在投保和出险时年检合格。但经了解,该年检合格证明是建筑公司在出险480天后,补交罚款,从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取得的。那么,这起案件该不该赔呢?
小孩玩火致损案
[案情简介]
某年2月5日,某县个体经营户将其房屋及其他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十万元。同年5月1日清晨,赵某决定停业一天,携带儿子外出逛逛,于是就给摩托车擦灰并上汽油。当时,其5岁的儿子嚷着要火柴点香烟放鞭炮,赵某让儿子到外边去放。一会儿小家伙又拿着一根点燃的香烟从外边跑进来,一下引燃了汽油,酿成了一场火灾,幸亏邻居们赶来救火,大火才被扑灭,但赵某的房屋及家庭财产受损严重,核算其损失达64000余元。事故发生后,赵某认为是自己儿子惹的祸,也顾忌招来“防火图赔”之嫌,故未向保险公司索赔。
A.22
B.27
C.5
D.17
某饭店2009年1月4日按规定以银行存款向保险公司支付全年劳动保险12000元。
旅游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一般是按年度预先支付,为了使企业的管理费用合理负担,正确反映企业各期的利润,在支付时不能一次列入“管理费用”账户,应根据实际受益期,采取分期摊销的办法,先列入“其他应付款”账户,然后按受益期摊入“管理费用”账户。
根据有关凭证,该饭店财务部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没有发生碰撞的船舶碰撞保险索赔案
[案情简介]
某年1月1日,Q市某船务公司为A国M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K”轮,向Q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出具了船舶保险单。该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自某年1月1日北京时间0时至当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保险条件为根据Q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承保,保险险别为一切险附加战争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保险船舶为“K”轮,免赔金额为2 500万美元,保险费为按约定费率计算,付费办法为按季平均交费。同年6月3日下午,“J”轮(属大型船舶)在通过某海域主航道时,与“K”轮相遇,“K”轮突然向右转向,对着“J”轮右舷首部开来,“J”轮用VHF呼叫,没有回音。为避免碰撞,“J”轮
向左转向,避开了“K”轮,但由于横流的影响,“J”轮被压向左舷的浅点导致搁浅。“J”轮搁浅后,全速倒车,不但未能脱险,而且使船搁浅更严重。事故发生当天,Q地港务局就派拖轮试拖,到第二天均未能使“J”轮脱浅。6月6日,“J”轮船东委托某救捞局对“J”轮进行救助,并签订了“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至6月12日,“J”轮被拖离浅滩起浮。事发后,Q市海监局经调查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J”轮避让“K”轮后,顾此失彼,没有充分考虑到向左转向后,重载船受横流作用,被压到浅滩而造成搁浅。由于搁浅位置海地是泥沙,所以船体并未造成损坏,经初步检验,只是在5舱处船底有一点轻微的凹陷。6月19日,“J”轮船东作为原告,以“K”轮船东为被告向x国高等法院申请扣押“K”轮并提起诉讼,x国高等法院对“K”轮予以扣押并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述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上述被告“K”轮船东(即本案M航运)赔偿上述原告“J”轮船东35万美元。X国高等法院于第四年3月15日终止该案诉讼。上述35万美元赔偿款,“K”轮船东已实际支付给“J”轮船东。另外,“K”轮船东M航运在上述案件中还支付了聘请律师费用和咨询费用计x国币177739.81元。其中律师费用支付144322.77元,咨询费支付33417.04元。上述案件和解前,M航运曾于该案结束那年1月13日传真通知Q保险公司,拟与“J”轮船东和解。
“K”轮在X国被扣押后,“K”轮的经营人某船务公司向Q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要求保险公司为“K”轮提供担保,但被Q保险公司以“因两船未发生实际接触,故不属于我船舶保险条款碰撞责任项下承保责任,我司没有提供担保的义务”为由拒绝。之后,M航运在提交反担保的情况下,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为“K”轮提供了担保,“K”轮才得以获释。
M航运在与Q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Q市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Q保险公司赔偿M航运因碰撞案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无证驾车轧死亲生女的保险索赔案
[案情简介]
李某以其私有的营业性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费2162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李某则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保险费。李某之子(以下简称小李)刚学会开车,还未取得驾驶执照便得到其父李某的允许开车。3个月后,小李倒车时不慎将自己3岁的亲生女儿轧死。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向交警部门以及保险公司报了案。
[案情介绍]
1996年7月10日,林某(男,29岁)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递增养老年金险20000元,附加住院医疗险5000元。
1997年1月10—28日,林某因脑出血、左额叶动静脉畸形入院治疗,花费9794元,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5000元;同年10月10—14日,林某又以同一病因住院,住院费用计15985元,保险公司又足额赔付5000元,同时决定终止附加住院医疗险。
林某对于终止附约的决定极为不满,认为既然附加险的保险费与主险的保险费一并交付,那么主险的保险责任未终止,附加险就自然有效,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解约,要求保险公司继续承保附加住院医疗险。
[案情介绍]
杨先生于1997年11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并连续缴纳了3(年)期保险费。2000年3月,杨先生不幸遇车祸身亡,受益人杨太太向保险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