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在康德的那里所发现的一个传统理论是,可以把适用于个人的原则分为两个部分:()和()。
A.基本职责;非基本职责
B.完善职责;非完善职责
C.本质职责;非本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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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基本职责;非基本职责
B.完善职责;非完善职责
C.本质职责;非本质职责
A.丙的占有事实不能对抗甲的所有权
B.乙应当将所有的租金交给甲,而不只是返还一半的房租
C.乙有权只将剩余的租金给甲
D.丙的占有事实可以对抗甲的所有权
A.工人积极寻求工作并愿意付出尽可能多的努力
B.工人被工作本身和从工作那里得到的报酬所激励
C.工人往往会变得厌倦他们的工作
D.工人设法避免工作,只愿意付出尽可能少的努力
A.法律制度的划分由于时代的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所归属的类别也不同。
B.由于法律制度的分类标准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按一种标准可能属于同一个法律集团的范围,而按照另一种标准又可能属于不同的法律集团。
C.法系的划分标准应当适用“主题相对性原理”,由于划分标准主题不同,日本和中国的法系归属也就不同。
D.法律制度的划分应结合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历史来源,如日本现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来源于欧洲大陆,故而不应再归属于远东法系。
A.传统的法系的分类的标准,主要以私法分类标准,故而,分类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B.法律制度的分类标准不应是单一的,一元的分类标准从来是缺乏说服力的。
C.以前传统的法系分类,如将德国、法国归属于大陆法系,而将英国、美国归属于普通法系的分类方法本身是没有理由的,分类标准没有统一。
D.在对各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进行分类时,应当综合考虑各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整个群体所构成的样式,应采用综合的标准全面看待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