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3年4月,韩国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卖给西班牙W&A商行棉花若干。W&A商行按合同规
试问:韩国朴氏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是越南阮氏公司,还是韩国朴氏公司应该对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车辆维修时丢失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案情简介]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银行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人保朝阳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中盗抢险条款的规定赔偿北京银行因车辆在维修期间丢失索赔的保险金17.92万元。
2003年6月16日,北京银行为其分支机构滨河路支行所有的本田阿科德小型客车一辆,向人保朝阳支公司投保了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附加险中的盗抢险等险种。当日,人保朝阳支公司向北京银行签署了保险期限自2003年6月19日起至2004年6月18日止的车辆保险单。
2004年4月15目晚,北京银行司机将保险车辆驾至某汽车维修企业。次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接到北京银行员工报案,称该车辆被盗,北京银行向人保朝阳支公司索赔至今未果。
从一起拒赔案例浅析机损险理赔
[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一笔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损坏险。2003年4月,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起因是在2002年11月大修时发现有3台法国产的板式换热器损坏,因泄漏而无法使用,损坏设备在上海的一家法国公司修理。换热器使用的一个特点是越紧越漏、越漏越紧。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前往维修厂家对受损设备进行了查勘,该标的设备大修时发现彻底损坏,确认该设备损坏是由工人不当压紧造成的,直接原因是在使用过程中多次紧固压紧螺栓。经了解,该设备从2001年12月1日起保,起保日期也出现过泄漏。
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出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
ALT有限责任公司询问律师,其是否有权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A.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B.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从一宗理赔案看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案情简介]
2003年2月,国内A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综合保险保单,约定年适保额不低于500万美元。2003年5月初,A公司就其对M国买家B公司的出口向我公司申请买方信用限额OA60天50万美元。2003年5月中旬,我公司批复了该买方信用限额。2003年6月,A公司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如期发货40万美元,并于货物出口后第3日向我公司进行了申报。买家提货后于2003年7月申请破产保护。A公司于获悉买方申请破产保护后第3日向我公司报损,同时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在审理贸易合同时发现: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时间是2003年3月,合同中约定的实际支付方式是20%预付款加80%0A60天,B公司在合同中承诺于2003年4月底之前支付A公司20%的预付款。但是,截至破产之日,B公司也没有将上述预付款支付给A公司。在审理买卖双方往来贸易函电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还发现:A公司向B公司催讨的货款中不但包括已向我公司申报的40万美元,还包括双方以往交易过程中B公司对A公司的欠款20万美元。
[案情介绍]
宝鸡市民纪某于2003年4月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投了“康宁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险,纪某年交费16000元,最高保额320000元。据纪某介绍,2003年4月,依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他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陪同下,在指定医院做体检,当时检查的结果是正常。纪某说:“正因为做了这次检查,保险公司才和我签订了这份合同,当时他们对我们全家还进行了生存调查!是在确认无明显风险的情况下,才予以承保。”2003年12月,纪某被检出患有肝部肿瘤,花费60万元做了肝移植手术。可是当纪某出院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本应付给纪某的20万元赔付,理由是“隐瞒病史”。投保时体检单显示一切正常。保险公司的调查显示,纪某于2000年6月曾因病毒性肝炎住过院,病历明确写着:发现肝脏异常十五年。也就是说,纪某确实没有如实向保险公司交代曾经的病史。
未填写地址的家庭财产保险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年6月30日张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金额为36000元。其中楼房三间,保险金额为26000元,保险费为120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费为50元,保险期限自当年6月30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30日24时止。但在投保时,由保险代理人宋某填写的家庭财产保险集体投保分户清单,该清单上张某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未填。保险代理人宋某收取了张某交纳的保险费170元并出具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据。张某于投保当年的4月租用本村祠堂用来堆放家具、杉木、三轮残疾人用车以及用来杀猪卖肉。同年10月23日因祠堂内电线老化漏电引起火灾,致使张某堆放在祠堂内的家具、杉木、农副产品和三轮残疾人用车、新鲜猪肉等财产均被烧毁,共计损失19800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接到报险信息便立即派员到现场对起火原因、施救经过、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参考答案: 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2、CELL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案情简介:2006年1月25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向韩国朴氏公司发出出售打印机要约:J&G打印机1500台,每台FOB阿姆斯特丹4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2月30日。2006年1月28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收到了比利时莱佛公司购买同种型号打印机的要约,每台价格为450美圆,数量1400台。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于2月15日向韩国朴氏公司发出撤销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比利时莱佛公司签约。2月22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收到了韩国朴氏公司的承诺,同意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要约条件,并向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履行合同。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对韩国朴氏公司末履约。韩国朴氏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荷兰阿斯楚德公司赔偿损失。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2006年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韩国朴氏公司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试问:(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2)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试问:(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虹发有限责任公司向A&D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索赔能否成立,
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案情简介]
2002年底,某铝塑管厂与保险公司订立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条款载明:“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单所附明细表对每次事故的定义是:“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保险单对责任限额作了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50万元。2003年上半年,铝塑管厂生产的同一批产品在某工地5次开裂跑水,造成某工程公司损失160万元。某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铝塑管厂列为被告,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失160万元。
在诉讼中,工程公司和铝塑管厂主张的主要观点有二:一是铝塑管5次开裂跑水,就是发生了5次事故,保险公司应该在150万元的累计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二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保险事故的定义和赔偿限额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18条关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的条款应认定无效。保险公司则相应提出抗辩:一是保险条款与保险单对“事故”和“每次事故”均作了明确定义,“同一批产品或商品”导致的产品责任事故只能视为“一次事故”。二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实际是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的结果,承保当时已经对铝塑管厂经办人员进行了口头的明确说明,铝塑管厂人员当场表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单内容完全理解并愿意接受,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医疗责任事故赔偿案
[案情简介]
某医院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合同规定每起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元。在保险期内,该医院接受孕妇李某做胎儿性别鉴定,结论是“胎儿性别为女性”。结果,孕妇生产时却发现生下的是男孩。孕妇遂以医院医疗责任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院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