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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1996年3月,华信公司决定将其研制的TY-10空气压缩机(简称“TY-10机”)投入市场。为此,该公司在申请并取得专利后

1996年3月,华信公司决定将其研制的TY-10空气压缩机(简称“TY-10机”)投入市场。为此,该公司在申请并取得专利后,积极开展市场营销,获得一批定单。同时,公司对TY-10机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同年12月,华信公司与红桥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红桥厂按照华信公司提供的图纸和工艺参数生产TY-10机,并对华信公司提供的所有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1997年8月,方圆公司向华信公司购买了一套TY-10机。随后,方圆公司聘请技术人员,运用“反向工程”的方法,对TY-10机进行解析、实测,按所得数据绘制了图纸。1998年5月,方圆公司使用华信公司的TY-10机产品说明书原文,印制“DL-88型空气压缩机”产品说明书并用于推销。同年11月,方圆公司与红桥厂签订了承揽合同。1999年4月,华信公司得知红桥厂为方圆公司制造与TY-10机相同产品的事实后,以方圆公司和红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证据证明:红桥厂为方圆公司制造的产品与华信公司的TY-10机完全相同。方圆公司自行绘制的图纸存在严重技术缺陷。生产线上使用的有方圆公司签章的图纸中,一部分是华信公司向红桥厂提供的图纸的复印件。在部分图纸上,加注了以“反向工程”方法所无法取得的工艺参数。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律考1999年卷四,第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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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股东大会予2013年3月4日作出决议,决定建造厂房。为此,甲公司于5月5日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股东大会予2013年3月4日作出决议,决定建造厂房。为此,甲公司于5月5日向银行借入专门借款5000万元,年利率为6%,款项于当日划人甲公司银行存款账户。5月15日,厂房正式动工兴建。5月16日,甲公司购入建造厂房用水泥和钢材一批,价款200万元,当日用银行存款支付。5月31日,计提当月专门借款利息。甲公司5月份没有发生其他与厂房购建有关的支出,则甲公司专门借款利息应开始资本化的时间为()。

A.5月5日

B.2013-5-15

C.2013-5-16

D.201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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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某公司正在研制某种产品,并接近完成,为抢占市场,公司决定加快研制进程。已知该产品投入市场前尚有4个阶段工
作,表5-2列出各阶段工作在正常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和特殊措施时各需完成的时间,表5-3列出了各阶段相应情况下所需投入。已知研制该产品剩下最大允许投入费用(含追加部分)为30万元。将此问题归结为求最短路问题,画出相应网络图,并应用Dijkstm算法找出最佳的剩余阶段的研制开发方案。

表5-2(周)

措施

阶段

1

2

3

4

正常

5

应急

4

3

5

2

特殊

2

2

3

1

表5-3(万元)

措施

阶段

1

2

3

4

正常

3

应急

6

6

9

3

特殊

9

9

1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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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江苏省海门市西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公司)自1996年起生产“适美”牌系列化妆品,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有部分

江苏省海门市西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公司)自1996年起生产“适美”牌系列化妆品,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有部分产品出口。1998年1月经商标注册取得了“适美”牌系列化妆品的商标专用权。之后,该产品质量日渐提高,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深受消费者欢迎。

2000年3月,该市另一生产化妆品的公司——岚虎公司,在一次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与香港某贸易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接受了香港这家贸易公司定牌生产“适美”牌化妆品26万瓶的订货,由香港贸易公司提供生产原料和“适美”牌商标标识。岚虎公司在未了解“适美”为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便组织生产,并于2000年9月开始发货,致使仿冒的“适美”牌化妆品涌入市场。由于该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使用后会产生副作用,给人脸上留下黑斑,不少用户给西宁公司来信反映,还有客户要求退货、赔偿,致使西宁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信誉也受到很大损害。西宁公司弄清原委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岚虎公司和香港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而岚虎公司则辩称:其生产的“适美”牌化妆品系按港商定牌生产,不是故意仿冒原告的“适美”商标,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

2003年起,西宁公司开始生产“碧兔”牌清洁剂,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浙江省一家生产“博古”牌清洁剂的博古卫生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博古公司),担任了博古公司的技术副经理。为扭转博古公司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博古公司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西宁公司的“碧兔”商标尚未注册,博古公司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碧兔”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为好转。

西宁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博古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而博古公司则认为该商标自己已经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要求西宁公司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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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攀宏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宏公司”)拟向飞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购买一套计算机系

攀宏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宏公司”)拟向飞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购买一套计算机系统,双方于200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全套计算机系统价格为人民币240万元;飞达公司须于2000年9月1日之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攀宏公司在飞达公司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之后的30日内一次向其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该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于同日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为了保证攀宏公司按时付款,飞达公司与攀宏公司于2000年3月3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即由攀宏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幢价值为人民币500万元的写字楼作抵押,以担保履行付款义务。该抵押合同于2000年3月15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抵押登记。在飞达公司正式交货之前,攀宏公司认为该计算机系统价格过高,即电传要求飞达公司减少部分价款。飞达公司考虑到与攀宏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即同意按原定价格的10%减价,即总价款减为人民币216万元,并正式回电作了答复,攀宏公司对此予以确认。飞达公司按期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在其安装调试期间,计算机的市场价格大跌,攀宏公司在付款期届满前再次要求飞达公司降低价格,飞达公司拒不同意。为此,攀宏公司在付款期届满之后拒不付款,双方发生争议。飞达公司多次与攀宏公司协商无效,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事项为:(1)判令攀宏公司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240万元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2)如果攀宏公司不能满足前项请求,即拍卖攀宏公司用于抵押的写字楼,以抵偿欠款及违约金。人民法院在查证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还查明:攀宏公司为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50万元而将同一幢写字楼用于抵押以作为偿还贷款及利息的担保,并于2000年3月8日办理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该幢写字楼经评估实际变现价值为人民币360万元。

根据本案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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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公司股票自2011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公司股票自2011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何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9年9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2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9年1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魏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双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于2011年2月17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2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2011年5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2011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何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11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11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董事何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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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一、资料 1.浦江公司发生下列有关的经济业务: (1)2009年1月7日,3个月前赊销给大名工厂商品

一、资料 1.浦江公司发生下列有关的经济业务: (1)2009年1月7日,3个月前赊销给大名工厂商品一批,含税价格为160000元,已按5‰计提了坏账准备。大名工厂因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同意减免对方债务18000元后,当即收到大名工厂清偿债务的转账支票142000元,存入银行。 (2)2009年1月20日,3个月前赊销给青浦公司商品一批,含税价格为156000元,已按5‰计提了坏账准备,因该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同意该公司以持有的16000股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抵偿债务,该股票每股市价9.50元,另按交易金额的3‰支付佣金,1‰交纳印花税。该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入账。 (3)2009年2月6日,2个月前赊销给华昌工厂商品一批,含税价格为120000元,已按5‰计提了坏账准备。因该厂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同意对方用商品抵偿债务,该商品公允价值为1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收到其专用发票。该批商品已全部验收入库。 (4)2009年2月25日,3个月前赊销给川沙公司商品一批,含税价格为180000元,已按5‰计提了坏账准备,因该公司发生了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同意该公司以一座旧仓库抵偿债务,该仓库的公允价值为175000元。 (5)2009年3月10日,5个月前收到城东股份有限公司签发并承兑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175000元已到期,该汇票月利率为6‰。因该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付票款,经双方协议,同意该公司以其20000股普通股抵偿票款。该普通股每股市价为8.50元,并签发转账支票按交易金额的3%。支付佣金,1‰交纳印花税。本公司决定将该股票按交易目的而持有。 (6)2009年3月31日,本公司持有3年期广信工厂的债券180000元已到期,该债券年利率为7.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已计提了减值准备5000元。因该厂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付本息,经双方协议,免除其积欠利息38880元,并延长债券到期日至2011年3月31日,年利率降至6%。但附有一条件,即债务重组后,如该厂自第2年起有盈利,则年利率回复至7.2%;若无盈利,年利率仍维持6%。 (7)2011年3月31日,广信工厂2010年起有盈利,按照协议付来转账支票1张,以清偿债券本息。 (8)2011年3月31日,对上项业务,若广信工厂仍无盈利,按照协议付来转账支票1张,以清偿债券本息。 2.宏昌商厦3月31日发生下列有关的经济业务: (1)持有今日到期的大丰股份有限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186000元。因该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付票款,经双方协议,同意该公司以现金30000元偿付部分票款,其余部分以其25000股普通股抵偿。该普通股每股市价为6元,并签发转账支票按交易金额的3‰支付佣金,1‰交纳印花税。本商厦决定将该股票按交易目的而持有。 (2)持有今日到期的泰兴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220000元。因该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付票款,经法院裁定,泰兴公司先偿付现金20000元;再以1辆大客车抵偿部分债务,大客车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另将部分债务转为2%的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入账。还规定1年后再支付现金15000元,以清偿剩余债务。2%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00000元,今收到泰兴公司偿还债务的20000元,存入银行。 二、要求 编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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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2022年3月10日,甲借用乙的轿车一辆,双方约定借期1个月。3月22日,甲决定买下该轿车,于是发微信告知乙。3月23日,乙回复同意。3月25日,甲将购车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甲取得该轿车所有权的时间是()。

A.3月10日

B.3月22日

C.3月23日

D.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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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1993年12月23日,王梓奇、徐正一作为“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1992年获得专利)专利的专利权人,与侨星公司签订《协

1993年12月23日,王梓奇、徐正一作为“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1992年获得专利)专利的专利权人,与侨星公司签订《协议书》,决定实施该项专利技术。双方约定组建生产、销售“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产品的专营公司。侨星公司按约定于1994年成立了京海鹰设备公司,即双方约定的专营公司。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矿山采掘设备“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系列产品。王强在京海鹰设备公司成立后负责技术工作。

1999年王强开始研制“旋摆式破碎机”技术,它属于“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后续改进技术,该设计工作于同年内完成。2000年5月23日,王强就“旋摆式破碎机”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1年3月7日获得授权。2000年6月至7月王强离开了京海鹰设备公司,并带走了专利证书。王强与京海鹰设备公司因“旋摆式破碎机”技术专利权属的归属引起诉讼。

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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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1996年7月、10月及1997年1月,当时任河南省偃师市建筑材料公司(属于国有企业)经理的郝某伙同该公司
两位副经理预谋后,未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私自做出决定,3次从该公司财务处分别取出现金16000元、25000元、28000元,以补发1996年职工工资和奖金的名义,采用发红包的形式将上述款额按职工贡献大小分于本公司全体职工。1997年4月份,偃师市建筑材料公司与偃师市机电化轻公司合并前夕,郝某和该公司两位副经理因嫌两公司合并后,其公司以前所积累的资金因而归为两公司所有私分,即又和副经理预谋后,从本公司财务上分数次取出现金91039.63元,又采用发红包形式以补发1996年职工工资和发放奖金的名义,按贡献大小将此款分于本公司所有职工。其中郝某和两位副经理各分得19000元。【问题】对本案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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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戴某委托置业公司将其一套公寓出售,为此双方签订了合同。置业公司将戴某委托的内容登记在本公司房
屋买卖的信息网上。王某看到该信息后,通过置业公司与戴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戴某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为()。(2012年真题)

A.居问合同

B.委托合同

C.行纪合同

D.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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